索引号: 11370681004274690J/2023-03754 发布机构: 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7-01 发布日期: 2023-07-01
有效性: 关键词: “龙口市”“建筑行业”“管理办法”
标题: 关于印发《龙口市建筑行业信用分级分类量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龙建字〔2023〕64号 统一登记号 LKDR-2023-01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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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口市建筑行业信用分级分类量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口市建筑行业信用分级分类量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建字〔2023〕64号

各有关科室、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龙口市建筑行业信用分级分类量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3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口市建筑行业信用分级分类量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龙口市建筑领域相关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龙口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和各类工程相关服务的企业以及企业内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

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实际控制人和工程主要负责人(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总监等)等有关人员。

第二章 信用信息等级

第四条  龙口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第三条中规定的企业信用水平进行综合量化,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龙口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的组织实施,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二)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工作,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诚信文化建设、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和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建设领域信用评定根据年内对企业的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其他部门通报的奖惩信息,进行量化打分。

第七条  失信行为是指负有建筑行业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科室,根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依规检查、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各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行为。主要包含: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建设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九条  建设领域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进行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进龙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和人员对遵守龙口市建设领域信用情况做出承诺。

建设领域主管部门对在龙开展建设、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采用分级管理和量化打分的管理方式,新进龙的企业在未列入“信用中国”或上级公开的其他信用信息公开渠道黑名单的情况下默认信用分为100分,信用等级共分为A、B、C三个等级,100—80为A级信用优良企业,79—60为B级一般失信企业,60分以下为C级严重失信企业。

第三章   激励、惩戒与认定

第十条  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围标、串标给招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获得许可备案;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以及施工过程中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材料或其他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到建设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将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其他个人或企业的,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由于施工、监理或其他服务企业过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因侵害建设单位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未经许可从事建筑领域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出现建设的项目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进行管理,出现问题不能按期整改的;

(九)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告知。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告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三)认定。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经建设相关行政部门或司法主管部门认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报社会信用中心列入龙口市信用黑名单。

(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失信主体:

(一)存在未履行相关义务、拒不按合同内容执行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过程中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安全隐患,拒不配合整改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建设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在龙承揽业务企业过失造成一次进京、省信访案件,两次到烟台上访或群体上访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一般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一般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采集失信信息,出具《一般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并送达。

符合一般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建设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一般失信主体。

第十四条  除第十条、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进龙企业的经营、建设行为实行量化考评,根据企业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好的经验做法,做出予以增加或扣除龙口市信用分的决定报后龙口市社会信用中心。

第十五条  除相关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外,建设单位(招标人或采购人)也可以根据在龙服务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对企业予以加分或扣分的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酌情做出加分或扣分的决定,报社会信用中心通过龙口市智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加分或扣分。

第十六条  在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扣分:

(一)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项目部管理成员的;

(二)受到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城市建设档案的;

(四)抽查现场与资料不符但不违反相关强制条款规定的;

(五)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但不符合本条款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

(六)其他可以扣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在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加分:

(一)年度内被上级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信息的;

(二)年度内上级以书面形式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的;

(三)年度内企业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并经相关机构认证的;

(四)年度内在龙口市范围内创新先进做法、经验获得表彰并在市级以上推广的;

(五)外地企业在龙口市成立分公司并在龙口本地纳税的;

(六)在龙口市范围内进行相关经营活动获奖的;

(七)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形。

第四章 措施与方法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一般失信企业和人员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可以向龙口市其他行政部门提供失信信息,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可以向龙口市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失信信息,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一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失信企业以及附属分公司和负责人终身不得进入龙口市建筑市场;

第二十一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失信主体信息应当通过龙口市智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依托龙口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建立的龙口市智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为查询提供便利。

认定部门发现信用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主动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有权向认定部门申请更正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提交的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一)一般失信企业信用加分达到80分;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龙口市智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为一般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六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龙口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相关科室、单位在评优评先、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较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第三十条  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规范应用信用承诺,将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建筑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清出市场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有关事宜遵照我市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附件:(一般、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附件:

(一般/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经查,你(单位)          (事由、生效法律文书及文号)。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之规定,现拟对(单位)做出认定为龙口市建筑领域(一般/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龙口市智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

依据《龙口市建筑行业信用分级分类量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预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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