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24-08755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4-03 发布日期: 2024-04-03
有效性: 关键词:
标题: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龙政办发〔2024〕6号 统一登记号
字号: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发〔2024〕6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垃圾综合处置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垃圾统一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17〕1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1〕17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以“建设生态龙口、打造美丽乡村”为目标,2024年底前建立起城乡统筹管理、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处理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长效机制,建成1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基地,使我市建筑垃圾处理率达到100%,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一、实施范围

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管理活动。本意见所称建筑垃圾,主要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和装饰装修垃圾总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饰装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二、工作要求

(一)城市开发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理

1.加强源头管理,建立申报制度

严格处置计划核准手续。开发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应具备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的内容,包括项目施工图、办理建设或拆除施工手续所提交的资料,以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招投标文件及施工方案等。项目施工前,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数据和项目用地现场实际情况,测算出工程项目建筑垃圾产生量、项目自身使用量、外运处理量等数据,报市住建局核准,根据市住建局核准的数量,与市政府选定的建筑垃圾统一处置资源化利用企业和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备案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协议和运输协议。

建筑垃圾处置协议书和运输协议书签订后,开发建设单位需持两个协议到市住建局备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取得有关资料后,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及项目施工许可手续。

2.狠抓分类处理,建立综合利用制度

建立健全分类机制和减量处理、综合利用制度。市住建局要监督城市拆迁、开发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分类和减量化处理工作。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对所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应用尽用、能用尽用,从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项目利用量、减少外运量。对需要外运处理的,要率先实行分类收集和运输,尽可能准确计算建筑垃圾产生量,以确保建筑垃圾处置工作顺利进行、费用结算合理。

开发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分类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先行组织实施,主要可分类为可燃垃圾、可用土石方和废弃渣土三大类。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实施前期拆除和施工过程中,应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堆放,以便分类清运、分类处理和处置。“可燃性建筑垃圾”直接运往垃圾焚烧处理厂焚烧处置;其它砖、瓦、灰、沙、石、废弃土等建筑垃圾运往资源化利用企业按不同类别分区域堆放。可直接回用的周转调配回用,可加工利用的或者可再生利用的应尽最大可能加工或再生利用,没有利用价值的渣土和弃土等可用于填埋和生态恢复。

市政府需要调配使用的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企业必须无偿调配使用,最大限度的保证调配使用的数量和质量,以实现资源化利用价值最大化。

3.实行特许经营,规范资源化利用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市政府将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权授予专业企业,由特许经营企业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和运营。

特许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运行处理建筑垃圾,并建立完善处理台账制度,对建筑垃圾来源、进场量、调配回用量、再生利用量和填埋处理量等各项指标和处理运行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确保我市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4.加强运输管理,建立运输准入备案制度

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准入核准备案制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备案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运输。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及市公安局、交通局有关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标准,并经市住建局核准登记备案。

加强各类建设工地监管,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建设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全部硬化,设置车辆清洗、冲刷、清扫设施,严格执行“两不进、两不出”制度,即: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不许进入工地,无密闭装置或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地,市住建局要对该工地的项目经理依法依规追责。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随车携带4项手续:一是《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二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备案表》,三是货车禁行区通行证和通行证上明确的通行路线、时间,四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或消纳场的接收证明。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四联单”管理,开发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企业各执一份,互为印证。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且情节严重的,由市住建局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1)车辆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的; 

(2)未按照核准确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3)承运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的。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再具有从事运输建筑垃圾能力或者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市住建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二)镇街区村(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理

镇街区村民和居住小区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理,由镇街区负责管理。各镇街区应根据本辖区特点,按规范要求设置1至2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周转场地,同时,建立建筑垃圾投放预约备案制度,监督各村、各居住小区村(居)民将日常建筑活动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至建筑垃圾周转场地集中堆放,严禁乱堆乱倒。特许经营企业根据镇街区建筑垃圾周转场地堆积情况,将场地内建筑垃圾统一运输至建筑垃资源化利用厂处理处置。

(三)建筑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

1.城市开发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方面。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特许经营企业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确定的建筑垃圾处理费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处理费价格,并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协议;与备案的运输企业协商确定运输费用价格,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协议,双方按约定自行结算。建设单位、房屋征收主体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将相关费用(拆除费、防治污染措施费、安全防护费、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费)列入投资预算,纳入项目拆除、建设成本中。

2.镇街区村(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方面。居住小区和村(居)民的建筑垃圾收集清运费,由镇街区会同村(居)民所在村委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具体标准可按照建筑垃圾产生量和清运处理实际情况确定,主要用于镇街区村(居)民居住区域建筑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和镇街区周转场地的管理工作。

(四)资源化利用管理和再生产品应用推广

要通过政策引导,大力推进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和再生利用工作,实现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在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将建筑垃圾用于废弃矿坑和采矿塌陷地治理、破损山体修复。市政道路路基、公园建设、水系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处理和填垫层材料。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设计招标时,应当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作为设计招标评标条件之一,并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定比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三、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公安局、交通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各镇街区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1.市住建局负责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时,明确要求相关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以及运输备案手续,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规倾倒、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报送市社会信用中心;负责指导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2.市公安局负责对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建筑垃圾运输货车办理禁限行区通行证,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市交通局负责按交通运输有关规定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人员办理道路运输手续,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合理规划项目建设用地,按重点投资领域项目用地优先供地。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5.市发改局负责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配合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统一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成本测算。

6.市财政局负责争取和利用各级财政优惠政策和资金,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再生产品推广利用予以支持。

7.市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利用建材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9.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按照本级行政许可事权划分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建筑垃圾统一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相关许可手续(暂未划转的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10.市社会信用中心负责将市住建局提报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失信单位和个人,纳入全市信用联合惩戒平台。

11.市工信局、科技局负责咨询、推广高校、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支持配合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12.各镇街区负责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市政府成立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实行信用监管、突出智能监管。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设立并公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有效监督,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的良好氛围。

解读文件
政策咨询途径
  • 电话咨询:
    可以拨打龙口市住建局电话0535- 8520409进行咨询。
  • 现场咨询:
    可以到龙口市港城大道1001号龙口市住建局现场咨询。
  • 线上咨询:可以点击“我要问”进行线上咨询。
  •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