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24-06845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水利,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农业_林业_水利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1-15 发布日期: 2024-01-15
有效性: 关键词: “龙口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通知”
标题: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龙政发〔2024〕3号 统一登记号 LKDR—2024—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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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24〕3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单位:

《龙口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口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口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政府性专项资金,市水务局为征收主管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审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价格。

市审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开展专项审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市水务局移交的拒缴、拖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章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五条 直接或间接向城镇排水管网或者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适时调整。新征收标准出台前,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确定的居民和非居民最低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排水户,按照供水公司抄表数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委托供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一并收取。

第八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安装有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抄表数征收污水处理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工程(设备)设计取水能力或取水设备额定流量(铭牌功率满负荷)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或由市水务局委托的单位代为征收,实行按季征收。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统一上缴国库。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应单独设账,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照不高于代征单位实际缴入国库污水处理费的1%核拨。

市水务局和代收单位必须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费票据。

单位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列入成本或管理费用。

第十条 对采取分散取水、隐蔽取水躲避计量用水量的排水户,一经查出,按未安装计量设施核定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在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排水要接入污水收集管网,排水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水质标准,取得排污许可,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免缴污水处理费。

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等企业用户,经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

第三章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系统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市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管理。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城乡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财政决算。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审计局、市水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征收、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用水户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征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列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4日。

解读文件
政策咨询途径
  • 电话咨询:
    可以拨打龙口市水务局电话0535-8778133咨询
  • 现场咨询:
    可以到龙口市港城大道1001号龙口市水务局现场咨询。
  • 线上咨询:可以点击“我要问”进行线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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