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23-00370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1-03 发布日期: 2023-01-03
有效性: 关键词: “龙口市”“农村”“生活污水”
标题: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文号: 龙政发〔2023〕3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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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龙政发〔2023〕3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龙口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口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龙口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农业农村、财政及各镇街区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监管及村级污水拉运车辆的采购和分配。

水务部门负责纳管和集中拉运方式进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拨付。

第五条 镇街区是行政区域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主体,负责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及污水拉运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工程完成验收之日起 2 年为质保期,质保期内因非人为因素损坏的污水管网,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或更换),制定工作制度,对负有运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日常运维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镇街区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管理本村污水收集设施,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七条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合作、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包括:

(一)出户设施运维,包括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等。

(二)污水管网运维,包括对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污水管道、接户管、防渗暗渠以及提升泵站的日常检查、清理疏通、养护维修、供电等。

(三)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包括格栅池、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主处理设施。

(四)其他设施运维,包括标识牌、绿化、围栏等设施的维护。

第十条 各镇街区应科学选择运维管理模式,明确运维主体、范围和标准等。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各镇街区应当与运维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养护、巡检、应急维修、进出水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交付条件、运维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镇街区根据实际需要建设1-2个城市排污管网农村生活污水专用收集井,报市生态环境、住建、水务部门共同选址确定,由接纳污水的污水处理厂和镇级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建设情况备案。采取拉运模式的村庄,各镇街区负责利用污水拉运车辆定期将收集池内的生活污水运至专用收集井或市、镇级污水处理厂予以处理;采取污水处理站处理模式的村庄,要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各镇街区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账、拉运记录,规范开展养护、拉运、巡检和应急维修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镇街区应当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负责人及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村庄(社区)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落实主体,在各镇街区指导下做好村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一)成立村级运行维护管理队伍,落实村级巡查专职管理员。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参与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做好设施防盗等工作,督促各户定期清理出户沉淀井,保持畅通,确保不丢失不损坏。农户在新建房屋时,及时告知农户自行将户内污水管网(厨房污水和洗涤污水等)接入,确保污水全部得到有效收集。

(二)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清理收集池及周边卫生,发现井盖破损、渗漏、污水管网破损或堵塞、终端设施损坏情况,立即按责任划分进行维修或报告,保证管网的完好通畅和终端设施正常运行。

(三)落实本村庄(社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发生故障停运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运维单位要在24小时内向镇街区和分管部门报备。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当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镇街区和分管部门报告,说明停运原因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核查,结果纳入镇街区高质量发展考核。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将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

第十九条 水务部门负责对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行处理。排入管网水质应符合城市下水道排放标准,养殖废水、工业废水禁止进入农村污水管网。农村污水排放单位(镇街区、各行政村)对排放污水水质、水量负责,对严重超标、超量排放的情况,污水处理厂无法处理,可拒绝接收污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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