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31391X2/2023-02915 发布机构: 龙口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5-09 发布日期: 2023-05-09
有效性: 关键词: “龙口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标题: 关于印发《龙口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与法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龙应急〔2023〕15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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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口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与法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口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与法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应急〔2023〕15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龙口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与法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批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相关科室强化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查、审分离执法模式,有力提升全局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龙口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龙口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与法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与法制审核交接程序,确保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合法、适当、及时,现制定龙口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与法制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案。执法人员发现案由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2日内予以立案,同时制作《立案审批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

第二条 调查取证。原则上调查取证工作应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完成,同时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全面、及时、客观、公正收集证据,并根据需要规范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委托鉴定书》《抽样取证凭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等文书,必要时进行现场录像和拍照,收集有关书证、物证。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审核审批。执法大队对拟进行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内部审查,经审查同意拟处罚意见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关键性时效证据缺失(无法补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缺乏法律依据等情形的案件,直接对案件作结案处理。

第四条 处罚告知及送达。执法大队自《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明确为“同意”结论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处罚单位(个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送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听取陈述、申辩和听证。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3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5日内提出。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执法大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于3日内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报法规科审查,法规科于3日内提出法制机构审核意见返还执法大队。

当事人书面申请听证的,法规科于15日内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并于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将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材料交执法大队。

第六条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及案审会。执法大队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法规科。法规科2日内审核完毕,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对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提出启动案审会的建议并于2日内组织召集案审会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后,将讨论内容、讨论记录和结论性意见记录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中,并由出席人员签字。

第七条 案件处理呈批。针对以下情形,执法大队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按程序审核审批:

(1)已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复核程序的;

(2)已履行听证程序的;

(3)已经案审委会议集体讨论的。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根据《案件处理呈批表》审核审批意见,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罚款缴纳通知书》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将《罚款缴纳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送达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结案。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执法大队应及时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审核审批后整理案卷归档。结案情形:

(1)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存在的违法行为已改正,经复查合格的案件;

(2)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3)已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或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第十条 行政处罚作出时限。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于届满前3日内填制《案件延期审批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一条 案卷归档。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原则上于30日内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案源移交。矿山科、危化科、工商贸科、保障中心应当强化日常行政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移交执法大队。

第十三条 委托执法。各镇街区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托作出行政处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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