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31391X2/2023-03932 | 成文日期: | 2023-05-09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应急局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文字解读】《龙口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与法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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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为此,市应急局法规科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山东省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龙口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与法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目的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深入推进,公民法律观念、权利意识逐步增强,为进一步提高我局决策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确保我局决策合法合规,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进一步强化违法违规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口市应急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与法制审核,是指应急管理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适用范围 1.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 2.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未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集体讨论,是指经本局相关业务科室或执法大队(以下统称承办科室)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结束后;或者组织听证后,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或者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本局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的性质、处罚依据和内容进行案件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四、主要内容 该办法《办法》共包含十四条,对行政执法案件办案流程、办案时限、案卷归档、案源移交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细化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政策法规科办案流程,进一步明确了查、审分离执法模式。 五、机构及保障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的法制审核机构为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并提出审理意见。市应急管理局聘用的法律顾问依规参与法制审核工作。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予提交会议讨论、不得办文或制发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