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23-00881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商贸_海关_旅游_其他,邮政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2-07 发布日期: 2023-02-07
有效性: 关键词: “龙口市”“商业综合体”“物流发展”
标题: 龙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关于支持快递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的通知
文号: 龙政发〔2023〕5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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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关于支持快递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关于支持快递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的通知
龙政发〔2023〕5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关于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关于支持快递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为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激励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建设落地,特制定本政策。

一、项目标准

1.项目类别: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项目资金须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投资总额内资不低于2亿元、外资2000万美元。其中商业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自持商业部分不低于8万平方米。项目必须在龙口市注册,在龙口市缴纳各种税费、整体纳统,运营后10年内不得改变该项目产业类型。

2.项目建设:①项目建设需符合国家、省、市等政府部门在设计、施工、安全运营等方面相关文件政策标准。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复后实施。项目采取“容缺审批并联办理”方式,29个工作日内完成从立项到开工许可阶段的审批;项目需在拿到施工许可后两年内满铺开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或实际到账外资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或2000万美元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不超过2年,第一个投资年度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3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不超过3年,前两个投资年度每年平均不低于投资总额的35%;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不超过4年,前三个投资年度每年平均不低于投资总额的25%;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的不超过5年,前四个投资年度每年平均不低于投资总额的20%。

二、奖励对象

3.域外、域内在龙投资新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单位。

4.引荐龙口市域外投资者来龙新建符合前述标准的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境内外机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单位和个人(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的人员除外)。

三、政策措施

5.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新建项目奖励、高管人才奖按照龙政发〔2022〕5号《关于强化招商引资引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执行。

6.经营贡献奖: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投入运营后,上缴税收龙口市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含引入的独立纳税知名品牌),自达到年度起六年内,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企业缴纳税收龙口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四年至第六年按企业缴纳税收龙口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每年6月30号前兑现上年度应奖励金额。

7.人才政策:对首次新引进到企业的全职工作且在龙口市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学士本科生、普通高校学士本科生,按照龙口市最新人才政策执行。

8.基础设施配套补助: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龙口市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据实缴纳后安排等额资金支持企业发展,服务性收费核减到最低。免收城市综合体(含地下商业、配套车库等部分)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投资企业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自修、自保的书面承诺。②为满足项目建设、经营等相关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自交地之日起为项目提供满足设计总容量不低于5万KVA的多路双重10KV电源供电接入项目红线处的变电室内,保证项目用电及时顺畅。

9.商业运营扶持资金:为鼓励商户入驻,自持商业部分第一批入驻商户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照租赁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为一年。该项补助需项目自持部分商户入驻率达到100%后方可兑现。

10.为确保项目有良好的展示及宣传效果,在中心城区、重要公路出入口等地点为商业综合体设置一级导视系统。项目开业前,在附近开通多条公交线路,在临近主干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沿路绿化带由投资企业结合商业综合体进行景观优化设计并建设,充分展现商业氛围,提升城市形象。

11.绿色建筑按一星级设计标准执行。

四、其它

12.本政策中所列币种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提固定资产投资包含建筑物、设备等。

13.本政策经企业申报,由投促中心、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审核无异议后给予兑现。本意见中各项奖补政策兑现时间原则上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半年内完成。

14.本政策由龙口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市政府各项奖励政策不重复执行,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关于支持快递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快递物流产业飞速发展,为推动快递物流企业及快递物流装备物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在我市落户发展,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该政策的奖励对象为域外、域内在龙投资新建、扩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在龙口市缴纳税费的快递物流企业及快递物流装备供应商企业;来龙采购物流装备的采购商企业。

二、为驻龙快递物流企业及供应商提供工商登记、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社保办理等“一条龙”帮办代办服务。需上牌、办理营运证的,为其开辟绿色办理通道。

三、给予新入驻龙口快递物流企业及供应商企业上缴税收龙口市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80%、第四年至第六年按40%给予奖励。对龙口原有的快递物流企业及供应商企业在申报年度高出全市当年税收市级地方留成部分平均增长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80%、第四年至第六年按40%给予奖励。

四、对于落户龙口的快递物流企业及符合龙口产业导向的快递物流装备供应商企业,在项目用地、扶持政策上给予优先保障。其他优惠政策按龙口市现有双招双引政策执行,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快递物流装备供应商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万/年的,免费为其提供不多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

六、市政府设立总额1000万元的采购商专项奖励基金,对来龙年采购物流装备5000万元以下的采购商给予年采购额1‰的奖励,对年采购额5000万元以上(含)的采购商给予年采购额2‰的奖励。 

七、市政府设立快递物流业发展专班,借鉴发达地区先进做法,对促进快递物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实行一事一议。

八、本政策每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申报,由投促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交通局、工信局等部门审核无异议后给予兑现。本意见中奖补政策兑现时间原则上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

九、本政策由龙口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市政府各项奖励政策不重复执行,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解读文件
政策咨询途径
  • 电话咨询:
    可以拨打龙口市商务局电话0535—8510676进行咨询。
  • 现场咨询:
    可以到龙口市港城大道1001号龙口市商务局现场咨询。
  • 线上咨询:可以点击“我要问”进行线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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