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8269/2022-07492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12-22 | 发布日期: | 2022-12-22 |
有效性: | 关键词: | “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 | |
标题: |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龙政函字〔2022〕12号 | 统一登记号 | 无 |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做好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工作,确保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龙口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龙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要求,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及发展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区划原则 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区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二)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四)严格控制4类功能区范围。 (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龙口市城区,范围为: 东城区:北至环城北路(黄县大道),南至南山南路(石黄线),西至威龙大道,东至凤凰山路,面积64.86km2。 西城区:北至海边,南至河抱河,西至海边,东至疏港铁路,面积59.34km2。 三、适用期限 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本次区划方案适用期限为 2022—2026年,基准年为2021年。 四、区划类别及标准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5类: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如下表规定: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表1中“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五、区划方法 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如下 (一)区划次序 区划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2)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 70%)的混合用地区域。其中,Ⅰ类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中规定的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 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区域; (2)划定的 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的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2)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 70%)的混合用地区域。其中,Ⅱ类用地包括GB50137-2011中规定的工业用地(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 (三)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道路、不同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本次划分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相邻区域为 2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交通干线边界界定: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延为边界;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无护网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处理。 (2)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铁路干线边界线外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其原则和方法同4a类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规定。 六、区划结果 (一)1-3类声环境功能区 龙口市无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故未划分0 类区。 东城区共划分1类区1个,总面积4.12km2;2类区2个,总面积23.18m2;3类区2个,总面积37.56km2。具体见表2.1及附图1-1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东城区)。 西城区共划分1类区0个;2类区1个,总面积16.40m2;3类区2个,总面积42.94km2。具体见表2.2及附图1-2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西城区)。 表2.1 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东城区)
表2.2 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西城区)
(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推进实施《“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主要为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较为集中区域,同时考虑龙口市国土空间规划及后续利用规划。 本次利用城市已建设的交通干线为边界,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具体为芝阳路以西、港城大道以北、威龙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区域,该区域具体包含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如下: 表 5-4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东城区共划分4类区18个,其中4a类划分17条道路,总长度105.33km;4b类划分1条铁路,总长度9.36km。具体见表3.1及附图1-1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东城区)。 西城区共划分4类区13个,其中4a类划分12条道路,总长度 51.02km;4b类划分1条铁路,总长度17.81km。具体见表3.2及附图1-2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西城区)。
表3.2 4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西城区)
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调整后,同步对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方案进行调整。 (一)区域声环境监测布点 1.点位设置 东城区正方形网格划分范围:北至环城北路(黄县大道),南至南山南路(石黄线),西至威龙大道,东至凤凰山路。按照800m×800m画正方形网格,共计形成121个,结合遥感影像图,取覆盖城市开发建设区占比≥50%的有效网格点101个,分别在每个网格点中心布设监测点位,并对部分不宜测量的点位(水面中心、路面中心等点位),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进行了移动。西城区正方形网格划分范围:北至海边,南至河抱河,西至海边,东至疏港铁路。按照800m×800m画正方形网格,共计形成137个,结合遥感影像图,取覆盖城市开发建设区占比≥50%的有效网格点91个,分别在每个网格点中心布设监测点位,并对部分不宜测量的点位进行了移动。东城区、西城区800m×800m网格分布图及监测点位布设情况分别见附图2-1、附图2-2。现场监测时,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1.2-4.0m。 2.监测频次、时间与测量 (1)昼间监测每年1次(可以安排在每年的5月份开始监测),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简称: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 3.执行标准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各点位所在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所执行的标准值见下表,各点位的经纬度详见附表4-1、附表4-2。 表4 各点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标准值一览表
(二)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布点 1.选点原则 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车辆类型、车流量、车辆速度、路面结构、道路宽度、敏感建筑物分布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量:巨大、特大城市≥100个;大城市≥80个;中等城市≥50个;小城市≥20个。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根据各类道路的路长比例分配点位数量。 2.点位设置 龙口市城区常住人口总数约为29万人(小于50万), 城市规模属于小城市,故点位数目不少于20个,并根据各类道路的路长比例分配点位数量。 本次布点统计龙口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共计28条(不涉及轨道交通及高速公路等),全长约153.64km。本次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共计布设22个,布点情况见附图3龙口市道路噪声监测点位分布图,各点位经纬度详见附表5龙口市道路噪声监测点位表。 现场监测时,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cm处,监测点位高度距离地面为1.2-6.0m。 3.监测频次、时间与测量 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 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每个测点测量20min等效声级Leq,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分类(大型车、中小型车)记录车流量。 4.执行标准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各点位均位于4a类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执行标准值见下表。 表5 各点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标准值一览表
八、环境管理要求 (一)1类、2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5.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6.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7.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8.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9.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0.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11.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12.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13.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14.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15.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16.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17.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18.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9.在昼间从事室内装修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20.工业企业及固定源设备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应达到该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二)3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2.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4.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三)4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2.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 3.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 4.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 5.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6.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 7.在车站、铁路站场、港口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污染。 8.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9.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九、监督与管理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五)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本方案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十、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1-1: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东城区) 附图1-2: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西城区) 附图2-1:龙口市声环境监测网格图(东城区) 附图2-2:龙口市声环境监测网格图(西城区) 附图3:龙口市道路噪声监测点位分布图 附表4-1:龙口市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表(东城区) 附表4-2:龙口市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表(西城区) 附表5:龙口市道路交通监测点位表 附图1-1 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东城区) 附图1-2 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西城区) 附图2-1 龙口市声环境监测网格图(东城区) 附图2-2 龙口市声环境监测网格图(西城区) 附图3 龙口市道路噪声监测点位分布图 附表4-1 龙口市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表(东城区)
附表4-2 龙口市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表(西城区)
龙口市道路噪声监测点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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