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22-07492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12-22 发布日期: 2022-12-22
有效性: 关键词: “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
标题: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文号: 龙政函字〔2022〕12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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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龙政函字〔2022〕12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做好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工作,确保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龙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要求,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及发展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区划原则

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区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二)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四)严格控制4类功能区范围。

(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龙口市城区,范围为:

东城区:北至环城北路(黄县大道),南至南山南路(石黄线),西至威龙大道,东至凤凰山路,面积64.86km2。

西城区:北至海边,南至河抱河,西至海边,东至疏港铁路,面积59.34km2。

三、适用期限

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本次区划方案适用期限为 2022—2026年,基准年为2021年。

四、区划类别及标准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5类: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如下表规定: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适用区域

昼间

夜间

0 类

50

40

康复疗养院等需要安静区域

1 类

55

45

居住、文教机关

2 类

60

50

商业中心区、其他商业、居住等混杂区

3 类

65

55

工业区

4 类

4a 类

70

55

交通干线及两侧区域

4b 类

70

60

铁路干线及两侧区域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表1中“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五、区划方法

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如下

(一)区划次序

  区划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2)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 70%)的混合用地区域。其中,Ⅰ类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中规定的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 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区域;

(2)划定的 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的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2)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 70%)的混合用地区域。其中,Ⅱ类用地包括GB50137-2011中规定的工业用地(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

(三)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道路、不同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本次划分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相邻区域为 2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交通干线边界界定: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延为边界;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无护网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处理。

(2)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铁路干线边界线外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其原则和方法同4a类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规定。

六、区划结果

(一)1-3类声环境功能区

龙口市无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故未划分0 类区。

东城区共划分1类区1个,总面积4.12km2;2类区2个,总面积23.18m2;3类区2个,总面积37.56km2。具体见表2.1及附图1-1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东城区)。

西城区共划分1类区0个;2类区1个,总面积16.40m2;3类区2个,总面积42.94km2。具体见表2.2及附图1-2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西城区)。


表2.1    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东城区)


功能区类型

区域范围

面积

(km2)

1 类区

环城北路—芝阳路—港城大道—威龙大道

4.12

2 类区

环城北路—凤凰山路—龙泉路—芝阳路

17.83

龙泉路—芦头街—威龙高速公路—新和路—南山南路—威龙大道

5.35

3 类区

龙泉路—凤凰山路—石黄线—新和路—芦头街

31.95

港城大道—芝阳路—龙泉路—威龙大道

5.61

表2.2 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西城区)

功能区类型

区域范围

面积

(km2)

2 类区

丹东线(G226)—疏港铁路—S304—海边

16.40

3 类区

海边—疏港铁路—丹东线(G226)—海边

32.34

S304—疏港铁路—河抱河—海边

10.60


(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推进实施《“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主要为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较为集中区域,同时考虑龙口市国土空间规划及后续利用规划。

本次利用城市已建设的交通干线为边界,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具体为芝阳路以西、港城大道以北、威龙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区域,该区域具体包含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如下:

表 5-4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区域范围

序号

敏感建筑物名称

中心点经纬度坐标

所属类型

环城北路—芝阳路—港城大道—威龙大道(4.12 km2)

1

宏润花园小区

E120.477、N37.643

居住

2

龙口市人民政府

E120.471、N37.643

机关团体办公

3

龙泽华府小区

E120.466、N37.643

居住

4

诸高炉村

E120.459、N37.643

居住

5

龙口一中

E120.454、N37.643

文化教育

6

嘉园学诚小区

E120.454、N37.646

居住

7

炉后王家村(安置小区)

E120.461、N37.652

居住

8

天韵尚城小区

E120.455、N37.652

居住

9

龙口市人民医院

E120.452、N37.652

医疗卫生

10

龙口市培基学校

E120.458、N37.649

文化教育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东城区共划分4类区18个,其中4a类划分17条道路,总长度105.33km;4b类划分1条铁路,总长度9.36km。具体见表3.1及附图1-1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东城区)。

西城区共划分4类区13个,其中4a类划分12条道路,总长度 51.02km;4b类划分1条铁路,总长度17.81km。具体见表3.2及附图1-2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西城区)。


表3.1 4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东城区)


类别

走向

序号

道路名称

长度

(km)

起止点

适用区域

 

4a 类

 

4a 类

 

东西向

1

环城北路

9.12

威龙大道—凤凰山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2

北大街

4.47

南山路—凤凰山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3

港城大道

8.92

威龙大道—凤凰山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4

龙泉路

9.31

威龙大道—凤凰山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5

威乌高速

9.27

威龙大道—凤凰山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6

南山南路

—石黄线

10.44

威龙大道—凤凰山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南北向

7

威龙大道

7.21

环城北路—南山南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8

徐乡路—府

西二路

5.56

环城北路—威乌高速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

距离35 米内区域



9

芦头街

3.27

龙泉路—南山南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10

芝阳路

3.22

环城北路—龙泉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11

东海路

4.02

龙泉路—南山南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12

南山路

7.48

环城北路—南山南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13

通海路

4.43

龙泉路—南山南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14

东莱街

2.66

环城北路—龙泉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15

绛水河路

2.52

环城北路—龙泉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16

南山东路

4.61

龙泉路—南山南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17

凤凰山路

8.82

环城北路—南山南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4b 类

东西向

1

龙烟铁路

9.36

威龙大道—凤凰山路

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

距离25 米内区域


表3.2 4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西城区)


类别

走向

序号

道路名称

长度

(km)

起止点

适用区域

4a 类

东西向

1

环海北路

4.77

环海中路—龙港中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2

新港路

2.54

海边—疏港铁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3

G228

2.71

环海中路—疏港铁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4

渔港路

2.32

环海中路—疏港铁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5

沟头路

3.67

环海中路—疏港铁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6

龙中路

2.38

环海中路—疏港铁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7

政海路

1.14

环海中路—疏港铁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南北向

8

和平路

8.01

环海北路—河抱河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9

振兴路

7.15

北起点—G228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

距离35 米内区域

10

环海中路

9.64

北起点—南终点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11

龙港路

4.57

G228—龙泉路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12

龙港北路

2.12

北起点—G228

道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35 米内区域

4b 类

/

1

疏港铁路

17.81

海边起点—河抱河

路两侧各距边界线垂直距离25 米内区域

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调整后,同步对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方案进行调整。

(一)区域声环境监测布点

1.点位设置

东城区正方形网格划分范围:北至环城北路(黄县大道),南至南山南路(石黄线),西至威龙大道,东至凤凰山路。按照800m×800m画正方形网格,共计形成121个,结合遥感影像图,取覆盖城市开发建设区占比≥50%的有效网格点101个,分别在每个网格点中心布设监测点位,并对部分不宜测量的点位(水面中心、路面中心等点位),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进行了移动。西城区正方形网格划分范围:北至海边,南至河抱河,西至海边,东至疏港铁路。按照800m×800m画正方形网格,共计形成137个,结合遥感影像图,取覆盖城市开发建设区占比≥50%的有效网格点91个,分别在每个网格点中心布设监测点位,并对部分不宜测量的点位进行了移动。东城区、西城区800m×800m网格分布图及监测点位布设情况分别见附图2-1、附图2-2。现场监测时,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1.2-4.0m。

2.监测频次、时间与测量

(1)昼间监测每年1次(可以安排在每年的5月份开始监测),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简称: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

3.执行标准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各点位所在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所执行的标准值见下表,各点位的经纬度详见附表4-1、附表4-2。


表4  各点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标准值一览表


点位编号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标准值/dB(A)

点位数量

(个)

昼间

夜间

东城区


88~91#、100~103#

1 类

55

45

8

1#、2#、15~17#、28~30#、40#、

41#、68#、69#、80~86#、92~98#、

104~110#

2 类

60

50

33

3~12#、18~26#、31~38#、42~50#、

52~62#、64~67#、70~74#、76~79#

3 类

65

55

60

西城区


23~26#、28~32#、40~45#、

51~53#、58~61#

2 类

60

50

27

3#、4#、7~11#、13~17#、19~22#、

27#、54#、55#、67#、70~73#、

84~88#、76#、77#、91~104#、

106~120#、123#、134~136#

3 类

65

55

64

(二)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布点

1.选点原则

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车辆类型、车流量、车辆速度、路面结构、道路宽度、敏感建筑物分布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量:巨大、特大城市≥100个;大城市≥80个;中等城市≥50个;小城市≥20个。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根据各类道路的路长比例分配点位数量。

2.点位设置

龙口市城区常住人口总数约为29万人(小于50万),

城市规模属于小城市,故点位数目不少于20个,并根据各类道路的路长比例分配点位数量。

本次布点统计龙口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共计28条(不涉及轨道交通及高速公路等),全长约153.64km。本次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共计布设22个,布点情况见附图3龙口市道路噪声监测点位分布图,各点位经纬度详见附表5龙口市道路噪声监测点位表。

现场监测时,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cm处,监测点位高度距离地面为1.2-6.0m。

3.监测频次、时间与测量

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 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每个测点测量20min等效声级Leq,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分类(大型车、中小型车)记录车流量。

4.执行标准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各点位均位于4a类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执行标准值见下表。


表5  各点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标准值一览表

点号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标准值/dB(A)

昼间

夜间

所有点位

4a 类

70

55

八、环境管理要求

(一)1类、2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5.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6.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7.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8.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9.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0.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11.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12.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13.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14.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15.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16.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17.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18.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9.在昼间从事室内装修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20.工业企业及固定源设备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应达到该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二)3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2.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4.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三)4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2.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

3.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

4.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

5.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6.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

7.在车站、铁路站场、港口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污染。

8.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9.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九、监督与管理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五)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本方案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十、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1-1: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东城区)

附图1-2: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西城区)

附图2-1:龙口市声环境监测网格图(东城区)

附图2-2:龙口市声环境监测网格图(西城区)

附图3:龙口市道路噪声监测点位分布图

附表4-1:龙口市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表(东城区)

附表4-2:龙口市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表(西城区)

附表5:龙口市道路交通监测点位表

附图1-1

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东城区)


附图1-2

龙口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西城区)


附图2-1

龙口市声环境监测网格图(东城区)


附图2-2

龙口市声环境监测网格图(西城区)


附图3

龙口市道路噪声监测点位分布图



附表4-1

龙口市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表(东城区)


网格代码

测点经度

测点纬度

1

120.4507767

37.59320824

2

120.4598348

37.5931733

3

120.468893

37.59313766

4

120.4779511

37.59310133

5

120.4870092

37.5930643

6

120.4960673

37.59302658

7

120.5051254

37.59298816

8

120.5141834

37.59294904

9

120.5232415

37.59290924

10

120.5322995

37.59286873

11

120.5413575

37.59282753

12

120.5504155

37.59278564

15

120.4508202

37.60041595

16

120.4598792

37.60038099

17

120.4689382

37.60034535

18

120.4779972

37.60030901

19

120.4870562

37.60027197

20

120.4961151

37.60023424

21

120.5051741

37.60019581

22

120.514233

37.60015668

23

120.5232919

37.60011687

24

120.5323508

37.60007635

25

120.5414097

37.60003514

26

120.5504685

37.59999324

28

120.4508637

37.60762364

29

120.4599236

37.60758868

30

120.4689835

37.60755303

31

120.4780433

37.60751668

32

120.4871032

37.60747963

33

120.496163

37.60744189

34

120.5052228

37.60740345

35

120.5142826

37.60736432

36

120.5233424

37.60732449

37

120.5324022

37.60728396

38

120.5414619

37.60724274

40

120.4509072

37.61483133

41

120.459968

37.61479636

42

120.4690287

37.6147607

43

120.4780895

37.61472434

44

120.4871502

37.61468728

45

120.4962109

37.61464953

46

120.5052716

37.61461108

47

120.5143323

37.61457194

48

120.5233929

37.6145321

49

120.5324536

37.61449156

50

120.5415142

37.61445033

52

120.4509507

37.62203901

53

120.4600124

37.62200403

54

120.469074

37.62196836

55

120.4781356

37.62193199

56

120.4871972

37.62189492

57

120.4962588

37.62185716

58

120.5053204

37.6218187

59

120.5143819

37.62177955

60

120.5234435

37.6217397

61

120.532505

37.62169916

62

120.5415665

37.62165791

64

120.4509943

37.62924668

65

120.4600568

37.6292117

66

120.4691193

37.62917601

67

120.4781818

37.62913963

68

120.4872443

37.62910256

69

120.4963067

37.62906479

70

120.5053692

37.62902632

71

120.5144316

37.62898715

72

120.523494

37.62894729

73

120.5325564

37.62890674

74

120.5416188

37.62886549

76

120.4510378

37.63645435

77

120.4601012

37.63641935

78

120.4691646

37.63638366

79

120.478228

37.63634727

80

120.4872913

37.63631018

81

120.4963547

37.6362724

82

120.505418

37.63623392

83

120.5144813

37.63619475

84

120.5235446

37.63615488

85

120.5326078

37.63611431

86

120.5416711

37.63607305

88

120.4510814

37.643662

89

120.4601457

37.64362699

90

120.4692099

37.64359129

91

120.4782742

37.64355489

92

120.4873384

37.6435178

93

120.4964026

37.64348001

94

120.5054668

37.64344152

95

120.514531

37.64340234

96

120.5235951

37.64336246

97

120.5326593

37.64332188

98

120.5417234

37.64328061

100

120.451125

37.65086965

101

120.4601902

37.65083463

102

120.4692553

37.65079892

103

120.4783204

37.65076251

104

120.4873855

37.65072541

105

120.4964506

37.65068761

106

120.5055157

37.65064911

107

120.5145807

37.65060991

108

120.5236457

37.65057002

109

120.5327108

37.65052944

110

120.5417758

37.65048815

附表4-2

龙口市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表(西城区)

网格代码

测点经度

测点纬度

3

120.3298145

37.58685854

4

120.338872

37.58683289

7

120.3117295

37.5941156

8

120.3207879

37.59409133

9

120.3298463

37.59406636

10

120.3389047

37.5940407

11

120.347963

37.59401434

13

120.3117595

37.60132342

14

120.3208188

37.60129914

15

120.3298781

37.60127417

16

120.3389374

37.6012485

17

120.3479966

37.60122214

19

120.3208498

37.60850695

20

120.3299099

37.60848197

21

120.3389701

37.6084563

22

120.3480302

37.60842993

23

120.3118197

37.61573904

24

120.3208807

37.61571475

25

120.3299418

37.61568976

26

120.3390028

37.61566408

27

120.3480638

37.6156377

28

120.3118498

37.62294684

29

120.3209117

37.62292254

30

120.3299736

37.62289755

31

120.3390355

37.62287186

32

120.3480974

37.62284547

34

120.3118799

37.63015462

35

120.3209427

37.63013032

36

120.3300055

37.63010532

37

120.3390682

37.63007963

38

120.348131

37.63005323

40

120.3028464

37.63738602

41

120.3119101

37.6373624

42

120.3209737

37.63733809

43

120.3300374

37.63731309

44

120.339101

37.63728739

45

120.3481646

37.63726099

51

120.3300692

37.64452084

52

120.3391338

37.64449514

53

120.3481983

37.64446873

54

120.284774

37.65184672

55

120.2938395

37.65182449

58

120.3210357

37.65175361

59

120.3301011

37.65172859

60

120.3391665

37.65170288

61

120.3482319

37.65167646

67

120.2938679

37.65903225

70

120.3210668

37.65896136

71

120.3301331

37.65893633

72

120.3391993

37.65891061

73

120.3482656

37.65888419

76

120.239493

37.66636301

77

120.2485602

37.66634425

84

120.3120307

37.66619343

85

120.3210978

37.66616909

86

120.330165

37.66614406

87

120.3392321

37.66611833

88

120.3482993

37.66609191

91

120.230448

37.67358886

92

120.2395162

37.67357079

93

120.2485843

37.67355203

94

120.2576524

37.67353257

95

120.2667205

37.67351241

96

120.2757886

37.67349155

97

120.2848567

37.67347

98

120.2939247

37.67344775

99

120.3029928

37.6734248

100

120.3120608

37.67340116

101

120.3211289

37.67337682

102

120.3301969

37.67335178

103

120.3392649

37.67332605

104

120.3483329

37.67329961

106

120.2214013

37.680814

107

120.2304703

37.68079663

108

120.2395393

37.68077856

109

120.2486083

37.68075979

110

120.2576773

37.68074033

111

120.2667463

37.68072016

112

120.2758153

37.6806993

113

120.2848842

37.68067774

114

120.2939532

37.68065549

115

120.3030221

37.68063254

116

120.312091

37.68060889

117

120.32116

37.68058454

118

120.3302289

37.68055949

119

120.3392978

37.68053375

120

120.3483666

37.68050731

123

120.2304926

37.6880044

134

120.3302608

37.6877672

135

120.3393306

37.68774145

136

120.3484003

37.687715


附表5

龙口市道路噪声监测点位表

网格代码

道路名称

经度

纬度

城区

1#

环城北路

120.454031

37.654352

东城区

2#

北大街

120.524231

37.651490

3#

港城大道

120.468286

37.639477

4#

龙泉路

120.493929

37.629010

5#

龙泉路

120.543744

37.633526

6#

威乌高速

120.505664

37.611001

7#

威乌高速

120.554510

37.614880

8#

南山南路

120.477061

37.589955

9#

南山南路

120.503559

37.591302

10#

威龙大道

120.449332

37.643201

11#

徐乡路—府西二路

120.463009

37.629124

12#

芦头街

120.460740

37.610175

13#

芝阳路

120.478780

37.640645

14#

东海路

120.481789

37.609414

15#

南山路

120.498246

37.613907

16#

通海路

120.512331

37.623647

17#

南山东路

120.531627

37.592046

18#

凤凰山路

120.550127

37.648061

19#

环海北路

120.295277

37.677190

西城区

20#

沟头路

120.327451

37.593922

21#

和平路

120.330777

37.639348

22#

振兴路

120.328062

37.643362

23#

环海中路

120.324248

37.641628

24#

环海中路

120.312331

37.665709

25#

龙港路

120.347048

37.637380

解读文件
政策咨询途径
  • 电话咨询:
    可以拨打龙口生态环境局0535—8517351进行咨询。
  • 现场咨询:
    可以到龙口市港城大道1001号龙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咨询。
  • 线上咨询:可以点击“我要问”进行线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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