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21-29857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09-08
有效性: 关键词: “龙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通知”
标题: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龙政发〔2021〕54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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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龙政发〔2021〕54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现将《龙口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口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以及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以及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市政府、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和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负责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推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市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市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根据市政府安排,向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发出通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为市政府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对安全生产舆情的引导、管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依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本部门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责。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九条 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除烟台市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烟台市属以上驻龙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所在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专篇),起草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程,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性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督查和全市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三)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指导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衔接龙口市人民武装部和武警龙口中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八)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级严格落实监测预警、灾情报告、事故报告等制度。 

(九)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开展应急管理区域交流与合作,参与区域应急救援合作。

(十一)指导、监督镇街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地震监测设施的安全运维和管理,做好震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十六)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管。

(十七)协助制定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十八)依法查处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十九)负责防震减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二)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核电管理工作。 

(四)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本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教育和体育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含幼儿园)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所管理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监督管理。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三)监督管理学校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活动、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活动审批报备、安全教育以及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等。

(五)指导、监督学校(含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校(含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六)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七)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八)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进行安全管理。 

(九)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教育和体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非法营运校车行为,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本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工业行业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二)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指导工业企业抓好本质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六)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指导派出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 

(七)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治安、刑事案件。 

(八)负责公安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龙口市看守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三)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备案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镇街区和市直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承办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四)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拟订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 

(三)指导培训机构在组织农民工技能培训中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四)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五)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的关闭工作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按职责负责组织查处重大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四)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

(五)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六)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第二十一条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五)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治理。 

(六)负责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四)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五)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及乡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指导、监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七)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八)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市政照明、供热、排水、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大型喷泉)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九)对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十)组织管理人防工程建设,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十二)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和环境艺术作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城市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六)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和环境艺术作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城市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三)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县乡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县乡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港口、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对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和出租汽车、道路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职责,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县乡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六)对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实施安全监管。 

(七)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八)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九)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水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市属河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指导市骨干河道堤防、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四)按职责分工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 

(五)对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及污水处理)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负责农产品(不含渔业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四)负责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水产养殖使用除外)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屠宰环节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利用和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作,开展海洋生态预警预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发布警报和公报,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二)对海洋资源保护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理海洋生态破坏相关事件等。 

(三)负责全市渔业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它渔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食用水产品从养殖、捕捞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渔港及渔港水域、渔业船员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职责权限内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指导渔船船员的安全培训; 

(六)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渔港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渔港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指导成品油流通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 

(三)督促指导对外投资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实施安全监管。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二)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负责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旅游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五)负责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卫生健康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日常监督管理。 

(四)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第三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权限负责或指导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五)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市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依职责指导和监督实施药品零售、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零售使用环节检查以及相关问题产品处置。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直接管理使用的办公区、居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直接管理使用的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融媒体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指导、协调重大广播电视活动,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按照本单位“九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总工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工作。 

(三)指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联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承担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职责,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消防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战术研究、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四)负责火灾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气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区域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为有关区域和部门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平台。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二)依法履行所监管领域雷电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八条 龙口海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龙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三)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四)管理、指导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五)按照授权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邮政主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二)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龙口市银保监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险机构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保险业积极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 

第四十一条 龙口市烟草专卖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内卷烟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团市委、市妇联、市委编办以及龙口市人民武装部、武警龙口中队等驻龙部队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龙口海关、国网龙口供电公司、铁路、通信管理、商贸服务中心等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区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应当定期(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六条 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有关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和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作出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和市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 

(一)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五)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上级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由市政府确定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三定方案”对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龙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8日印发的《龙口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龙政发〔2016〕51号)同时废止。 

解读文件
政策咨询途径
  • 电话咨询:
    可以拨打龙口市应急管理局电话0535-8578183进行咨询
  • 现场咨询:
    可以到龙口市港城大道1001号龙口市应急管理局现场咨询
  • 线上咨询:可以点击“我要问”进行线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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