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21-25365 成文日期: 2021-09-09
发布机构: 龙口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龙口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09- 09 15: 40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文件出台背景

我市是实体经济大市,经济门类齐全,高危行业领域众多,事故风险等级较高,安全生产工作面广、量大、难点多、任务艰巨,安全生产监管压力持续加大。2016年,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我市参照制定了龙口市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部门机构进行了改革,分工进行了调整,同时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原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21年7月28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于9月1日开始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我市参照制定《龙口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明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以及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文件执行范围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五、重要举措

一是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的“三个必须”和“三个负责”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二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三是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一)进一步厘清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政府层面,明确了市政府、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的安全生产七项职责和市政府安委会的七项职责。部门层面,明确了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责任分工,由原来的26个部门增加到31个部门,并在以往文件规定的部门职责基础上进行了细化,突出了一些重要职责;对烟台市与我市不一致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解,例如将城管局职责分解给住建、综合执法、水务等部门。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规定了保障行政责任制落实的三项监督措施:一是工作会议制度,市政府、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二是定期报告制度;三是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规定了行政责任制未落实的三项责任追究措施:一是作出检查制度;二是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三是责任追究的六项具体情形,有其中之一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文件实施时限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联系单位:龙口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赵增涛

联系电话:0535-857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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