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21-30145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3-01
有效性: 关键词: “龙口市”“房屋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标题: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龙政办发〔2021〕3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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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发〔2021〕3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参照烟台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使用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建城乡〔2021〕2号),为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好全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烟台市安委会2021年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的“四个坚决”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细致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边排查、边整治。坚持系统、全面、不留死角,认真扎实组织开展排查,突出房屋使用安全导向,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治理,解决遏制房屋使用安全事故。

二、排查范围

(一)城市房屋排查内容

城市房屋排查范围为建成区内国有土地所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两种类型。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摸清辖区范围内每一处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重点排查房屋基础是否安全,房屋主体结构、承重构件等是否安全,局部或整体是否安全,危险房屋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危等。

(二)农村房屋排查内容

农村房屋排查范围为镇街区下辖行政村内的房屋。主要突出对大型公共场所、人员密集重点领域、经营性自建房、公共服务用房的排查,其中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排查完毕后要录入住建部全国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1.农村自建房包括:①自住农村自建房。主要用于自住的农村自建房,包括闲置的农村自建房。②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将原有自建住房改变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2.农村非自建房包括:①公共管理和服务用房。指农村集体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②生产、经营用的非自建房。农村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建设的用作出租和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③统建的农民安置房。指在农村范围内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民安置房。

三、责任分工

(一)城市房屋

1.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成区国有土地合法建造的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具体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2.街区:负责组织、实施并落实好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做到随查随改。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信息化和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和监测网络,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基本状况等相关信息。对于发现的违法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要及时分别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地点:市行政中心453房间,联系人李庆会,电话8500978;市综合执法局报送地点:执法中队102房间,联系人赵亮,联系方式18954558228;市住建局报送地点:市行政中心470房间,联系人魏杰,联系方式8539508。

3.其他行业部门:教体、商务、文旅、卫健、民政、交通、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农业农村、宗教(统战部)、市联社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所属行业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做到随查随改。对于发现的违法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要及时分别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置。违法建筑报送地点同上。

4.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为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晰、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负责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工作。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鉴定能力,并在烟台市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录内,已向市住建局报告;鉴定业务需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及烟台市相关规定执行。针对鉴定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应按照规定同步报市住建局备案。

(二)农村房屋

1.市住建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和镇街区,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督促镇街区、村居(社区)明确排查范围,落实排查责任,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按有关规定开展实地督导,对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系统中填报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信息台账进行抽查复核。

2.各镇街区: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方案,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充分依靠村“两委”的作用。压实属地管理职责,尤其是镇街区、村庄(社区)的主体责任,细化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安排专人靠上抓,逐户排查房屋情况,认真细致对房屋进行安全初判。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既有房屋,立即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对排查中发现的各类房屋安全隐患,要在第一时间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具体情况,督促其开展整治。镇街区要对信息采集系统中填报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信息台账进行抽查复核。

3.其他行业部门:教体、商务、文旅、卫健、民政、交通、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农业农村、宗教(统战部)、市联社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所属行业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同时,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提供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市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完善,强化法律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分级纳入预算。

4.房权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晰、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负责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危房治理等工作(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作时限

(一)城市房屋

1.紧急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3月31日)。各街区、各相关部门要成立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小组,制定详细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工作推进,并将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于3月5日前报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地址:九鼎大厦楼内;联系人:王青;电话:8952269)。各街区、各相关部门要立即深入社区、企业、单位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微信、入户宣传等方式,引导房屋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责任,按照《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见附件1)。同时,建立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分类统计危险房屋、潜在危险房屋和无危险房屋的数量(附件2),每周五将本周经排查属于危险房屋和潜在危险房屋及汇总情况报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邮箱:lkfgbwfb@163.com)。各街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危险早发现、险情早处置”的原则,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房屋,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快速及时处置险情,同时组织产权人及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解危计划及方式,并将鉴定报告及处置结果报送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

2.集中排查整治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各街区、各相关部门要在第一阶段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突出大型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区,房龄久、条件差以及长期缺乏维护养护的房屋进行重点排查,对于排查出的危险房屋和潜在危险房屋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尽快委托进行详细鉴定,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倒塌及失稳等异常现场的房屋,要立即组织人员和物资及时撤离并进行封闭,同时上报市住建局。要根据房屋排查情况,健全完善城市危房安全管理档案,确定危房解危方式,编制危房解危计划,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3.深入排查整治阶段(7月1日至12月31日)。市住建局要对第一、第二阶段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深化,进一步拾漏补缺,组织行业专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检查。对发现的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承诺失实的,督促有关部门和街区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限期改正,确保排查整治效果,并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查阅相关工作方案、记录和台账,查看部分危房解危现场,确保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各项措施落实落地(见附件2)。

(二)农村房屋

1.紧急排查整治阶段(即日起至3月31日)。区分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其他农村房屋两类,交叉推进,全面覆盖。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排查重点为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用作人员聚集场所的房屋等。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对其他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为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录入住建部全国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录入工作要于6月底前完成。初判人员要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确保初判情况符合实际。同时,要建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附件3),每周五报市住建局城镇化科(地址:行政中心441房间;联系人:王云;电话:8514300;邮箱:lksczb@126.com)。

2.压茬排查整治阶段(即日起至6月30日)。以存在安全隐患经营性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①制定方案。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和镇街区,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分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种类型,分别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②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由市住建局聘请专业机构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房屋鉴定报告。确有安全隐患的,各镇街区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③销号整改。经评估或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市、镇、村三级建立重点整治台账,明确整改的目标、责任和措施,督促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整改到位。

3.深入排查整治阶段(7月1日至12月31日)。针对上述排查整治进行深化,进一步查漏补缺,提高整治效果,努力提高覆盖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市住建局要适时对镇街区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区和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将房屋安全排查整治作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具体举措,有序推进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压实属地管理职责,成立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构,建立定期调度与报表制度,尤其是镇街区、村居(社区)的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指导各自行业内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自4月份开始,实行每月一调度,各镇街区和相关部门要每月5号前报进展情况及相关表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不按时上报情况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

(二)确保查实查细。各镇街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做好排查工作全而不漏,排查到位,不走过场,切实保证排查工作质量,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市住建局要督导各镇街区和相关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

(三)优化整改举措。各镇街区和相关部门要不断创新危房鉴定、解危的方式方法,多方筹措加大资金投入。在危险房屋隐患整改中,对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计划。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镇街区和相关部门要强化宣传,提高“房屋安全”社会知晓度和全民房屋安全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清当前房屋安全管理形势,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参与排查整改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附件:1房屋结构安全排查表.doc

          2城市国有土地房屋安全排查整治督导情况表.doc

          3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doc


  

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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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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