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21-29855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其他 体裁分类: 通告
成文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1-12-27
有效性: 关键词: “龙口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标题: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号: 龙政发〔2021〕83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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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龙政发〔2021〕83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的公告》,现就有关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
    根据《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的公告》,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为:

 1.东城区:东起凤凰山路、西至威龙大道,南起石黄线(含石黄线以南的南山行政管辖区)、北至环城北路(黄县大道);
     2.西城区:东起疏港铁路、西至海边,南起河抱河、北至海边。

考虑社会习俗和群众适应性,设置过渡期禁放范围,过渡期禁放范围为:东起南山路、西至威龙大道,南起牟黄公路、北至府北一路。过渡时间截止到2022年2月28日。
    二、禁止燃放场所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禁止燃放时间
     (一)禁放区、禁放场所,全年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工作要求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等部门及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负责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行为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建、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禁放工作方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控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控工作。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五、处罚规定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禁止燃放场所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规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六、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举报电话110)
    七、其他
         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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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咨询:
    可以拨打龙口市公安局电话0535—8788817进行咨询。
  • 现场咨询:
    可以到龙口市港城大道699号龙口市公安局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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