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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2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预案。

关于印发《龙口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以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8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14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8〕18号),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

关于公布第二批龙口市首席技师名单的通知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依据《龙口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经逐级推荐、选拔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第二批龙口市首席技师名单公布。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村级土地收入资金实行市级代存代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全市村级土地收入资金管理,确保村级土地资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切实维护村级集体和群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龙口市村集体组织财务资金管理制度》(龙办字〔2011〕30号)、《关于加强村级土地收入资金管理的意见》(龙纪发〔2011〕41号)、《关于实行村级资金“双印鉴”管理的通知》(龙农经字〔201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为了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按照烟台市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便函[2018]4号)和市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全市民主法制领域改革工作任务安排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对全市2012年7月至2017年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分别确定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2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6件、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4件。

关于成立龙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中央、省和烟台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龙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龙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气象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办法》、《烟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关于印发《龙口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为预防和减少因各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烟台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龙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关于公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和部门自设服务大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按照省和烟台市“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各部门行政权力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确认,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共计338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242项(部门常驻窗口办理的158项、综合受理窗口办理的84项),公共服务和其他管理事项96项;在市公安局、交通局自设服务大厅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55项。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以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8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龙口市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为加强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及时控制和消除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海洋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关于巩固深化提升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

自2016年我市启动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以“食安龙口”建设为统领,持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不断加大治理整顿力度,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2018年3月17日,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正式出台《关于命名第二批山东省食品安全市、山东省食品安全县(市、区)的通知》(鲁食安委字〔2018〕1号),命名我市为“省级食品安全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深化创建工作,提升创建水平,不断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打造食品安全放心城市,现就巩固深化提升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提出此意见。

关于设置林苑等4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通知

为加强城市管理,搞好社区建设,经研究决定,在东莱街道设置林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龙港街道设置海岸华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新嘉街道设置府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徐福街道设置滨海假日社区居民委员会。

关于印发《龙口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为及时妥善处理与我市有关的涉外突发事件,保障境外我市公民和机构、市内外国机构和人员、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龙口市城市主要道路的通知

为有效保护市政设施,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公共空间,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及时查处摆摊设点等违法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参照《龙口市总体规划》,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确定并公布城市主要道路。

关于印发龙口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为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8〕97 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烟政字〔2018〕4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管理职能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市政府经研究决定,依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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