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2025年12月30日
地 点:市融媒体中心演播厅
主持人:孙玉青
发布人:王 涛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局长
参加人:姜绪国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党组成员
朱 林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党组成员
发布内容:
主持人
尊敬的新闻界朋友们、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龙口市融媒体中心、烟台日报龙口站、大众网龙口站等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首先请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局长王涛解读《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 王涛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首部综合性行政法规,也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标志性成果。《条例》通过明确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各方权责、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系统构建了生态环境监测基本制度框架,标志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一、构建统一协调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明确职责边界与共享机制。《条例》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进行了顶层设计,要求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现代化监测体系。
一是明确部门协同机制,建立“大监测”工作格局。针对监测信息融合不畅、重复建设与监管盲区并存等问题,《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生态环
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确立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是国家与地方联动,保障网络建设运行有序。《条例》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与备案管理等,侧重于宏观布局、规则制定和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和属地管理。
三是确立数据汇交共享制度,夯实协同治理数据基础。《条例》系统构建了以数据汇交、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与数据互认为核心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汇交共享制度,使“共建共享”从原则倡导落实为明确的法定义务。
二、健全全链条质量监管机制,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数据真实、准确是生态环境监测的核心价值所在。《条例》通过健全全链条监管体制,压实各方责任,对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切实维护监测数据的公信力。
一是压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源头严防。自行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详细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法定监测义务和质量保证责任,明确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详尽列举了六类数据弄虚作假的具体行为,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鉴别力和法律威慑的精准度。同时,《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并联网,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源头严防的“组合拳”,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
二是规范机构技术服务,过程严管。技术服务机构是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重要力量,其执业质量直接影响数据可靠性。《条例》对技术服务机构构建了系统的监管框架,明确了严格的备案与执业要求,强调其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服务,建立服务全过程记录与可追溯管理制度,从而形成了覆盖机构备案、执业规范、责任界定到事后追责的严密监管链条。
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后果严惩。《条例》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从罚款、停业整顿到吊销资质、终身禁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梯度化处罚,彰显了国家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坚定决心。
三、引领监测技术能力发展,提升数据应用与服务效能。《条例》不仅是对现有实践的总结,更是面向未来、引领发展的规范,敏锐把握了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为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的转型升级指明了方向,为依靠科技创新提升监测能力提供了法治牵引。
一是明确现代化监测体系建设方向,强化能力保障。《条例》着眼构建覆盖陆海、贯通天地、央地协同、数据互通的高水平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着力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装备向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二是鼓励技术融合与应用创新,驱动数智转型。《条例》明确鼓励遥感监测等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应用,要求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集成、管理、服务和共享,其导向是推动监测手段从传统手工向自动化、智能化演进,监测模式从粗放式向精准化转变,为推广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
三是拓展监测服务领域,提升支撑决策效能。《条例》的立法目的不仅限于保障数据质量,更强调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意味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定位正在从单纯的环境质量评价,向服务综合决策、评估治理成效、优化产业布局、支撑生态补偿等更广阔的领域延伸。

主持人
下面,我们把时间交给在场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提问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 朱林
1. 请问在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条例》从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切实压实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同时,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是严格规范行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三是强化责任追究。针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通过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从业禁止等“组合拳”,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震慑。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 姜绪国
2.请问《条例》如何引导和规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答: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监测服务的机构。当前,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参与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等,对监测数据质量起关键作用。《条例》将规范和引导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建立了全链条监管体系。一是规定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不得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或者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三是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保存监测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四是根据规模、技术能力、信用状况等,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五是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 朱林
3.请问《条例》在规范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自行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自行监测,《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其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排放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二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三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四是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主持人
记者朋友们,由于时间有限,现场提问到此结束。非常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生态环境监测政策的关注和支持,最后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