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 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 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 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龙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309办公室。
联系方式:0535-8732302
序号 | 被继承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张人树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海岱仲家村 | 房产证号:龙房权证龙口字第480041号 土地证号:龙集用(2004)第12150393号 | 张瑞新 |
2 | 张人树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海岱仲家村 | 房产证号:海岱字第40号 土地证号:龙集建(91)字第12150204号(档案号:12150197) | 张瑞新 |
3 | 张人树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海岱仲家村 | 房产证号:海岱字第34号 土地证号:龙集建(91)字第12150101号 | 张瑞新 |
龙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