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龙中房字第72号 | 高韩氏高金辉 | 房屋所有权 | 370681002229JC00241F00010001 | 龙口市新嘉街道诸河高家村 | 因保管不善,不动产权证丢失,现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给予公告作废。 |
登记机构:龙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0月29日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龙中房字第72号 | 高韩氏高金辉 | 房屋所有权 | 370681002229JC00241F00010001 | 龙口市新嘉街道诸河高家村 | 因保管不善,不动产权证丢失,现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给予公告作废。 |
登记机构:龙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