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 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 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 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龙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309办公室。
联系方式:0535-8732302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刘元树、姜月强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龙口镇甲刘村 | 房产证号:龙房权证龙口字第070290号 土地证号:龙集建(90)字第02020296号 | 刘君、刘力 |
龙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