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6- 02- 28 13: 55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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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44个) 

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龙口市科学技术局

龙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口市公安局及所属机构、派出机构

龙口市民政局

龙口市司法局

龙口市财政局

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龙口市交通运输局

龙口市水务局

龙口市农业农村局

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龙口市商务局

龙口市文化和旅游局

龙口市卫生健康局

龙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龙口市应急管理局

龙口市审计局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龙口市统计局

龙口市林业局

龙口市医疗保障局

龙口市档案局

龙口市国家保密局

龙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龙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龙口市消防救援局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

龙口市诸由观镇人民政府

龙口市北马镇人民政府

龙口市兰高镇人民政府

龙口市芦头镇人民政府

龙口市石良镇人民政府

龙口市七甲镇人民政府

龙口市下丁家镇人民政府

龙口市黄山馆镇人民政府

龙口市人民政府东莱街道办事处

龙口市人民政府东江街道办事处

龙口市人民政府新嘉街道办事处

龙口市人民政府徐福街道办事处

龙口市人民政府龙港街道办事处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个)

龙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龙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三、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1个)

龙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相关要求

(一)法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履行执法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和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组织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四)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今后,凡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龙口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