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26-67077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6-01-29 发布日期: 2026-01-29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通知
标题: 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龙政办发〔2026〕1号 统一登记号 LKDR-2026-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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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26〕1号


各镇(街、区)政府(管委、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对《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22〕23号)中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1.第一条:“……《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和《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龙政发〔2019〕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为“……《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报废、损失核销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3.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修改为“……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二十条:“……(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修改为“……(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四)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债务协议、相关凭证、期末资产负债表和相关明细表;(五)其他相关材料。”

5.第二十七条:“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公开竞争方式,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为“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依托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中介采取拍卖、网络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网络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的,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修订后的《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LKDR-2026-0020001,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根据《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效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单位,包括各镇街区、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报废、损失核销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已设定担保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

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或者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申办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局。市财政局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完整申办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审批;需进行现场勘查或者鉴证的,在勘查或者鉴证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审批。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交通运输工具、坏账损失、资金挂账、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通用及专用设备、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和存货等资产的处置,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房屋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转让),需经集体决策,向市政府提出处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市财政局批准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按原渠道重新进行报批后实施。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二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

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审批表》;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

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将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审批表》;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 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 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镇街区政府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三节 转让

第十七条  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审批表》;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置换

第十九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以财政国资部门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审批表》;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债务协议、相关凭证、期末资产负债表和相关明细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报废

第二十一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审批表》;

(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四)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 期限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 损失核销

第二十三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 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审批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审批表》;

(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交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评估、统一处置。

第二十七条  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依托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中介采取拍卖、网络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网络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的,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以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管理。大宗或者大额资产以及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无形资产等的评估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服务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其余资产由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依据。意向转让价格(包括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或者上一次批准处置价格的90%,须按原渠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自行降低资产处置价格。

第三十条  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在形成资产清查结果和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向市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由市财政局或授权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渠道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涉密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国有战备资产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收入管理、账务处理及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转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自行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市财政局申请执收项目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方可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同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减少或者增加相关资产。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凭证,并继续予以追索。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等原因进行整体国有资产处置的,在整体资产处置完毕30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局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的产权登记事宜结合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进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国家、省和市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建的国有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由市财政局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审批表.docx

          2.龙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docx



解读文件
政策咨询途径
  • 电话咨询:
    可以拨打龙口市财政局国有资产运营保障中心0535-8539127进行咨询
  • 现场咨询:
    可以到龙口市行政中心财政局1028室现场咨询
  • 线上咨询:可以点击“我要问”进行线上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