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8269/2026-55269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农业_畜牧业_渔业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6-10 | 发布日期: | 2025-06-10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龙口市 渔港 管理章程 |
| 标题: |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 ||
| 文号: | 龙政发〔2025〕6号 | 统一登记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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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龙政发〔2025〕6号 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龙口渔港管理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口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龙口渔港(以下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龙口市龙港街道环海路21号,北临龙口港(商港),与环海公路临近,环海路上有四个路口与206国道相通,距龙口火车站17公里、距蓬莱机场60公里,水陆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位于山东半岛西北岸、渤海莱州湾东侧之龙口湾内,地处北温带沿海,属季风型半湿润气候区,平均气温11.8℃,年平均降雨量600毫米,正常年份无冰冻影响。 龙口湾是由龙口市海岸与西北岸屺㟂岛及连岛大沙坝共同围成的半圆形海域,湾内底质以砂质为主,水深浪小,是修建港口和船舶锚泊避风的天然良湾。 第五条 本港港区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其中,水域面积26.6666万平方米,陆域面积2.664万平方米。 港区渔港水域:由1、2、3、4各点连线形成,面积26.6666万平方米。各点地理坐标为: 1: N 37°38 ′53 ″ E 120°19 ′24 ″ 2: N 37°38 ′37 ″ E 120°19 ′23 ″ 3: N 37°38 ′36 ″ E 120°19 ′03 ″ 4: N 37°38 ′53 ″ E 120°19 ′03 ″ 陆域:由1至24各点连线形成,面积2.664万平方米。各点地理坐标为: 1: N 37°38 ′38.278 ″ E 120°19 ′26.359 ″ 2: N 37°38 ′38.02 ″ E 120°19 ′21.843 ″ 3: N 37°38 ′37.722 ″ E 120°19 ′21.864 ″ 4: N 37°38 ′37.698 ″ E 120°19 ′21.528 ″ 5: N 37°38 ′39.15 ″ E 120°19 ′21.174 ″ 6: N 37°38 ′39.12 ″ E 120°19 ′21.018 ″ 7: N 37°38 ′37.68 ″ E 120°19 ′21.168 ″ 8: N 37°38 ′37.647 ″ E 120°19 ′20.478 ″ 9: N 37°38 ′37.89 ″ E 120°19 ′20.478 ″ 10:N 37°38 ′37.557 ″ E 120°19 ′14.7 ″ 11:N 37°38 ′37.392 ″ E 120°19 ′14.37 ″ 12:N 37°38 ′37.127 ″ E 120°19 ′11.166 ″ 13:N 37°38 ′42.138 ″ E 120°19 ′8.49 ″ 14:N 37°38 ′41.733 ″ E 120°19 ′6.972 ″ 15:N 37°38 ′35.755 ″ E 120°19 ′10.09 ″ 16:N 37°38 ′36.518 ″ E 120°19 ′10.411 ″ 17:N 37°38 ′36.426 ″ E 120°19 ′14.075 ″ 18:N 37°38 ′36.131 ″ E 120°19 ′14.179 ″ 19:N 37°38 ′36.195 ″ E 120°19 ′17.637 ″ 20:N 37°38 ′35.732 ″ E 120°19 ′17.659 ″ 21:N 37°38 ′35.813 ″ E 120°19 ′20.746 ″ 22:N 37°38 ′36.177 ″ E 120°19 ′20.768 ″ 23:N 37°38 ′36.726 ″ E 120°19 ′27.95 ″ 24:N 37°38 ′38.258 ″ E 120°19 ′27.819 ″ 本章程中涉及的水域、陆域只用于渔业作业生产管理使用,不涉及产权。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六条 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七条 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是本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处履行本港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条 本港港区可使用的水域面积约20万㎡,水深为-0.6m至-4.4m。 第十一条 港区现有码头长度506m,码头均为重力式结构,码头前沿底高程为-4.2m,可以满足渔港现有渔船安全停靠要求。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二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本渔港实行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凡进出渔港的渔业船舶事前按规定主动通过进出港报告系统报告抵离港时间。船长为船舶进出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标示船名号、船籍港。 (二)持有效船舶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 (三)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相应有效的适任证书。 (四)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救生、消防、信号及通讯、导航等事关安全的设施设备及防污染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且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船舶提交进出港报告后,未收到反馈信息的,应主动联系港务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规定的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五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完成进出港信息登记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六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对限制离港渔船进行调查取证后,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配备、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禁渔期内,未经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批准,休渔船舶不得擅自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十九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应当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在本港港区交易,有溯源管理要求的渔获物,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否则,不得离港。 第二十二条 本港是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 第二十三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四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效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加油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污染防治设备。 第二十五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方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查监管。 第二十六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港之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条 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限速20km/h,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码头。 第三十三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四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五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六条 到港渔船必须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三十七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船舶,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三十八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三十九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一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对港口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三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港区追逐、竞驶;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港内船舶非法从事搭载人员或者货物;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五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动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等物资。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四十七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编制,龙口市人民政府批准。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龙口渔港管理机构名录 2.龙口渔港港界图 附件1 龙口渔港管理机构名录
附件2 龙口渔港港界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