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6810042752639/2025-21268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简明问答 |
| 【简明问答】《关于调整龙口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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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最低工资标准里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吗? 答: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 问:试用期工资是否适用此次最低工资标准? 答:适用,试用期内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问: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低于新标准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低于新标准的,自标准执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相应调整工资至不低于新标准。 4. 问: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的劳动者,工资如何保障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计件/提成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 问:用人单位以“包吃包住”为由,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包吃包住”属于福利范畴,不能抵扣工资,工资仍需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6.病假工资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问: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劳动者发现企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投诉举报电话0535-8517149。 8.问: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将面临什么后果? 答:企业违反《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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