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5- 07- 01 10: 36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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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户口登记在龙口市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区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三、保障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69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72元。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

3、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

4、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

5、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五、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一一经济核对一一镇(街)调查一一审核公示一一确认批准——县级抽查——资金发放

(一) 个人提出申请并签定承诺书和授权书;

(二) 省、市、县三级核对机构依法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 经核对无疑点的,镇 (街)在村(居)配合下进行入户调查;

(四) 镇(街)对申请人全部资料进行审查,结合入户调查情况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审核意见;

(五) 镇(街)分管领导对档案材料全面审查,拟确认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 7天;

(六)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七) 县民政局对拟纳入低保对象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八) 从镇街书面确认之日下月起,通过银行按月发放低保补助金。

六、办理时间

夏季(5月-10月)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冬季(11月-次年4月)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七、办理地点、联系方式

镇街区民政联系电话表

单位

办公电话

联系地址

东莱街道

0535-8799518

龙口市通海路43号

龙港街道

0535-8902031

龙口市龙中路1432号

新嘉街道

0535-8557925

龙口市新嘉大街111号新嘉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徐福街道

0535-8591258

龙口市徐福大街9号

东江街道

0535-8662262

龙口市通海路301号

黄山馆镇

0535-8890622

龙口市黄山馆镇石黄线044号

北马镇

0535-8911094

龙口市北马镇花园路1号

芦头镇

0535-8643729

龙口市芦头镇芦南街750号

下丁家镇

0535-8622373

龙口市下丁家镇丁政街4号

七甲镇

0535-8780272

龙口市七甲镇银杏路1号

石良镇

0535-8762711

龙口市517国道与049乡道交叉口西北120米

兰高镇

0535-8637010

龙口市兰高镇兰兴路6号

诸由观镇

0535-8566073

龙口市诸由观镇官道街68号

度假区

0535-8586011

龙口市省道215与国道228交汇处东500米路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