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2026年特困人员救助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 2026- 03- 09 16: 13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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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认定

(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对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 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特困人员自理状况。

三、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 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 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 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四、救助标准

根据 《关于调整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烟民〔2024〕6号)文件要求,2024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97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21元。

五、咨询电话

龙口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0535-8955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