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4- 05- 20 16: 1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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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烟台市特困人员认定细则》(烟民【2022】2号)等有关规定。

2.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并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以及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3.受理审核、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内容。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金融机构资金发放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根据核实的供养人数按照基本生活标准和对应的照料护理标准按月拨付到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委托社会养老机构供养的,根据购买服务协议拨付救助供养资金。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和委托供养社会养老机构根据协议提供全面的基本生活及照料护理服务,并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按月给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用、照料护理费用通过惠民补贴“一本通”、按月足额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账户上和按月足额发放到护理人个人账户上或者用于购买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专门的生病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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