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2024- 05- 19 09: 4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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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认定

(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申请及受理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审核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期满无异议的,确认为特困人员,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对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 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特困人员自理状况。

五、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 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 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 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六、救助标准

2023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20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一档(全护理)调整为每人每月772元,二档(半护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三档(全自理)调整为每人每月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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