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民〔2024〕13号)
4.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鲁民函〔2020〕72号)
二、具体政策
(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对投入运营满 1 年且提供普惠养老 服务,经评估达到 1 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 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 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 失能老年人数量和时间,参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 200 元的指导 标准,结合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2.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对投入运营满 1 年, 且依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 DB37/T 2722—2023)、《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 2020)进行评估,达到 1 级及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 村幸福院,根据设施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3.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项目。对向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的老 年食堂、开设老年助餐点的餐饮企业以及配餐送餐企业等,综合考 虑就餐、送餐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给予运营奖补。 此项目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不重 复享受。
4.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对建有家庭养老床位 20 张及以上、 达到《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 DB37/T 4581—2023)、签 约服务时长达到 1 年及以上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择优采取“以奖 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5.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对市域内开展认知 障碍照护床位建设试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面向失智老 年人提供服务、达到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设置要求(由省民政厅另行 制定)、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鼓励有条件的市给予一次性建设 补助。
6.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对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新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从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额,按不高 于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 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 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50 万元。
(二)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类
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对本省行政区 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连续招生两
年及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 40 人,正常开 展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分 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一次性奖补。省、市民政部门分级负责省 属、市属院校奖补项目的实施工作。
2.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对与养老服务 机构签订 5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 工一线岗位工作满 1 年,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 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分别参照 2 万元、1.5 万 元、1 万元的指导标准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 在奖补范围内。
3.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项目。对在养老服务机 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 2 年及以上,实际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取 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养老护理员,分别参照 3000 元、4000 元、5000 元的指导标准给予 一次性技能等级奖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4.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省级根据工作需要, 每年安 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开展省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示范培训。各市 县应在本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培训资金,用于提 升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此项目在培训对象和资金安排上 与就业补贴类培训不重复保障。
(三)老年福利补助类
1.长寿补贴项目。对年满 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 放不低于 300 元长寿补贴。
2.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对年龄达到 60—79 周岁、80— 89 周岁、90—99 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 80 元、 100 元、200 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 力评估规范》( GB/T 42195—2022)标准评估为 2—4 级的 60 周岁 及以上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 80 元护理补贴。
3.老年人优待项目。对我省及省外来鲁的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 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
4.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支持对纳入分散供养 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 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 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本项目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 障碍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
5.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 估规范》( GB/T 42195—2022)评估,达到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 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保老年人,给予集中照护补助。补助标准原 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 料标准之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资金后确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 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6.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对依据《老 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 42195—2022)评估,达到重度、完全 失能等级的城乡低保老年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月 提供一定时长的居家养老服务,具体服务对象、服务时长由各市确 定。此项目应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经济困难老年人护 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组织实施,并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 施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保障。
(四)创新引领奖补类
1.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聚焦推动养老服务高质 量发展,省级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每年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 别择优确定 2 个县(市、区)进行重点扶持,每个县(市、区)奖 补 1000 万元,持续增加养老服务供给,不断完善分层分类的养老 服务体系。具体方案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2.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综合考虑养老服务组织连锁 化数量、品牌影响力和服务人群规模等因素,对运营服务组织达到 一定数量、服务效果好的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各 市原则上每年评选 2 家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每家 50 万元的 标准给予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