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地将高龄津贴发放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手中,根据市政府《关于对老年人实行长寿津贴的意见》(龙政发〔2008〕3号)和《关于规范龙口市高龄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管理办法》(龙卫〔2022〕31号)的规定,现就2025年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津贴范围和标准
(一)津贴范围
拥有龙口市户籍、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津贴标准
1.70—79周岁(1946年1月1日-1955年12月31日出生)老年人,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给予津贴。
2.80—89周岁(1936年1月1日-1945年12月31日出生)老年人,按每人每年400元标准给予津贴。
3.90—98周岁(1927年1月1日-1935年12月31日出生)老年人,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给予津贴。
4.99周岁及以上(192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长寿老人,按每人每月600元(含上级补贴)标准给予津贴。
二、新增津贴人员的统计审核
2025年内满70周岁人员及2024年内户口迁入且属于津贴范围内人员为新增津贴人员。
对新增人员按照以下途径和步骤进行统计审核:
1.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村(居)负责本辖区内老年人高龄津贴的登记、统计、核实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由各镇街区负责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
2.本地户籍老年人生活在外地且在我市又无长期居住地等特殊情况由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区负责协调登记、统计、核实、公示,由各镇街区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
3.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龙单位)负责通知本单位2025年当年够70周岁且符合条件的退休老年人到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村(居)登记报名,由各镇街区负责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
三、津贴发放(每年春节前完成)
1.各镇街区11月30日前将汇总结果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据实向市财政局报预算。
2.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结果于12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各发放单位,由各发放单位春节前(1月中旬)再次核实人员信息后据实发放到老年人手中。
3.百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由各发放单位每月据实发放。
4.对于当年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上报领取津贴的老年人,下一年度给予补发津贴。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镇(街、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2025年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务必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2.2025年高龄津贴人员统计工作,要在2024年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基础上,对新增人员填报《2025年老年人高龄津贴新增人员登记表》,对户口迁出和去世减少的老年人填报《2025年老年人高龄津贴注销人员登记表》。
3.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11月30日前完成高龄津贴人员的统计核准工作,将有关数据录入《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系统》,并将《2025年老年人高龄津贴新增人员登记表》(1份),《2025年老年人高龄津贴注销人员登记表》(1份)、《往年老年人高龄津贴漏报补报人员登记表》(1份)、《2025年老年人高龄津贴汇总表》(1份)、及各发放单位的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帐号、收据一并交至龙口市民政局老龄工作科(市行政中心1230室),联系电话:0535-8955709,邮箱:lkmzjflk@163.com。市民政局12月15日前完成核对汇总工作,并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在12月30日前将高龄津贴资金拨付到镇(街、区),各镇(街、区)春节前将高龄津贴发放到每位老年人手中。
5.各镇(街、区)要切实加强对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统计、核实和发放等各项工作,确保准确、及时地发放到位,真正将市委和市政府惠及老年人的政策落实好。
6.根据原市老龄办2016年5月3日下发的《关于转发烟台市<关于印发《烟台市百岁老人高龄补贴市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龙老龄办〔2016〕10号)文件要求,各镇街区要统计2024年1月-12月百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发放情况,11月份仍然健在的百岁老人,补助资金统计到12月份,并于12月6日前,填写《2024年百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上报至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