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7893/2023-01261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3-23 | 发布日期: | 2023-03-23 |
有效性: | 关键词: | “龙口市” “行政执法” “监督员” | |
标题: | 龙口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龙口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文号: | 龙司字〔2023〕2号 | 统一登记号 | LKDR-2023-0090001 |
龙口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龙口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龙司字〔2023〕2号 各镇(街、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市直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现将《龙口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口市司法局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口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社会公众中聘请,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兼职人员。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律师、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党政机关人员等各界人士中聘请,不得从行政执法人员中聘请。 第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聘任、解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 第四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信用良好,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二)政治素质高,参政议政意识强,关心支持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三)能够认真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四)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积极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年龄在18至5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法律或相关专业背景,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龙口市户籍或在龙口市长期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确定人员范围; (二)对应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拟聘请人员,并向社会公示; (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颁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应聘人应当如实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两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是否有效;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执法不公、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的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第八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要积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关注和调研了解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协调、座谈研讨、会议培训等; (五)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六)办理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有权了解、询问; (二)在龙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局统一组织的执法监督活动中,有权现场查阅行政执法有关案卷、法律文书和相关资料;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对从事本职工作或其他公务期间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向该执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向龙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局报备。 (四)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 第十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义从事任何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在聘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司法行政机关不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支付报酬。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统一制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件,并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主动出示,不得挪作他用;如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发现案件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本人服务的处所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 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要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回避。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执法现象,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当面向其提出纠正意见建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合法、合理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说明情况,并于30日内予以反馈,同时将处理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相关违法线索,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转交和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可以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反映的执法问题或违法线索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有权举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执法监督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查证属实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向其推荐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相关部门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一)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泄漏秘密等行为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四)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被解聘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及时注销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证书、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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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龙口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202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