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52714/2023-06748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民政局 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龙口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优抚安置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11-29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有效性: | 关键词: | “龙口市民政局”“基本殡葬”“惠民政策“” | |
标题: | 龙口市民政局 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龙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口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龙民〔2023〕45号 | 统一登记号 | 无 |
龙口市民政局 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龙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口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口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龙口市民政局 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龙口市财政局 龙口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烟台市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烟民〔2023〕14号)和龙口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龙办字〔2020〕27号),结合2022年、2023年全市惠民殡葬实施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 (一)具有龙口市户籍且在我市殡仪馆火化(含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龙口市户籍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和土葬区域居民。 (三)在龙口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我市殡仪馆火化的非龙口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非法收养的除外); 3.救助管理机构内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 4.驻龙口市部队现役军人; 5.驻龙口市大中专院校非龙口户籍学生; 6.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 7.已办理龙口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8.其他符合减免条件的。 二、惠民服务项目 1.遗体本地接运。在龙口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龙口市普通型专用殡仪车(指由民政、公安交警部门共同认证的遗体接运专用车辆)进行的遗体接运和车辆、遗体消毒。 2.遗体存放。使用普通冷藏柜存放遗体3天及以内(不满1天按1天计算)。 3.遗体火化。殡仪馆使用普通或环保火化炉对遗体进行火化服务。 4.骨灰免费寄存或运送至公墓。骨灰在指定殡葬服务机构的普通型寄存室寄存1年或者骨灰运送至龙口市辖区内公墓安葬。 以上基本殡葬费用减免限额根据有关标准制定并随之动态调整(现行标准见附件1) 5.骨灰盒。普通型骨灰盒300元。 6.节地生态安葬。参加烟台市民政局统一组织的海葬活动,将逝者骨灰撒入指定海域,或者在指定的区域将骨灰散撒,或者逝者在我市殡仪馆火化后不保留骨灰的,奖补逝者家庭3000元。其中烟台、龙口两级财政各奖补1000元、2000元;骨灰使用可降解容器在凤凰山公墓等民政部门指定区域直接入土且地表不留坟头、不设墓碑等标志的,烟台市财政奖补逝者家庭800元;骨灰永久安放在骨灰堂、墙、塔、廊、壁等骨灰格位中且无其他安葬方式的,烟台市级财政奖补逝者家庭300元。 三、办理程序 (一)基本殡葬服务项目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费对象,经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含《死亡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龙口市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一)》(详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逝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居民死亡殡葬证或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其他特殊情况去世人员须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 基本殡葬服务实行区域负责原则,免费对象原则上由其户籍或单位所在地殡仪馆提供服务,在户籍地或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以外死亡的,可就近或回户籍地接受殡葬服务。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经办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生态安葬类型、定点服务单位和定点安葬区域等,自行选择生态安葬类型、定点服务单位和安葬场所,填写《龙口市居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4),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逝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逝者遗体火化证明、安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其他特殊情况去世人员须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 5.逝者家属银行卡复印件。 定点服务单位对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核,其中由龙口市财政负担的奖补资金,由市民政局报市财政局按社会化方式发放。由烟台市财政负担的,由市民政局按月汇总后报送烟台。 四、结算方式 免费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直接由殡仪馆减免,跨区域免费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先交费后报销方式结算。对未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不退款、不折现、不跨项目抵顶。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承担。 对龙口市不实行火化区域的居民、少数民族居民或龙口市以外地区火化的免费对象,经办人持上述材料、交费凭证、火化证明等,到户籍地所在镇街区民政部门填写《龙口市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二)》(详见附件3),镇街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到龙口市殡仪馆按照标准据实报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五、经费保障及监督管理 (一)加强资金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每月初按1550元/具预拨付至殡仪馆,每季度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由烟台、龙口两级财政负担。 (二)加强资金监督使用管理。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核拨惠民殡葬减免费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厉打击伪造、借用他人证明材料骗取惠民殡葬资金的行为,凡虚报、套取惠民殡葬减免资金的,由相关部门限期责令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殡仪馆和镇街区民政部门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知晓度。 (三)加强档案保存管理。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殡葬业务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的整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山东省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组织实施 1.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2.本办法由民政局、财政局和发改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附件2:龙口市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一).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