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5220U/2022-05610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7-22 | 发布日期: | 2022-07-22 |
有效性: | 关键词: | “政府采购”“记分管理”“通知” | |
标题: | 龙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口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龙财采〔2022〕14号 | 统一登记号 | 无 |
关于印发《龙口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区),市直各部门、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统一实施的《龙口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口市财政局 龙口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我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记分管理实施方案是对代理机构业务开展等执业情况进行量化比较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负责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进行记分。 第二章 记分规则 第五条 记分管理分为扣分和加分两种。 (一)扣分。对日常监管、有关审计、专项检查、督导、质疑、投诉、举报等发现的违规事项给予扣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于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送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财政局负责汇总通报记分结果。 (二)加分。对代理机构在业务开展中的先行先试等创新性举措,被烟台市推广使用或在国家(省市)级具有影响力的重要媒体宣传推介我市政府采购典型做法的,给予加分奖励,每次根据代理机构提报的佐证材料给予酌情加分。代理机构加分分值由代理机构统一向烟台市财政局申报,烟台市财政局组织县市区财政部门进行综合评定后,予以加分确认。 (三)从未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不纳入记分管理范围。 第六条 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为每半年(6个月)一次,每半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原则上分1月-6月、7月-12月两个记分周期。新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不足半年)的,同样参与执行上述记分周期。 第七条 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分值,依据轻重程度,分别扣0.5分、1 分、2 分、3 分和12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扣分。对代理机构加分情况,执行加分规则。具体记分标准执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记分(含扣分、加分)情况表(详见附件 1)。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以及有关审计、督导、质疑、投诉、举报等发现的问题(2022年以来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的项目),对照本方案的相应条款予以扣分。代理机构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且本方案的相应条款没有的,应参照本方案同类性质情形的扣分分值,按行为的轻重酌情扣分。扣分生效日期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根据发现问题(发出记分通知的时间)或对违规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确定。 第九条 一个记分周期满后,扣分分值累加数减去加分分值,所得分值不足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记分时,向被记分代理机构发送提示(记分)通知书(详见附件2),代理机构对扣分事实无异议后,烟台市财政局每月汇总提示各代理机构扣分情况并官网公示。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对记分事实或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提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加数减去加分分值所得分值达到12 分及以上的代理机构,由烟台市财政局开具纠错(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3),并在烟台市财政局官网公示。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在 7 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并报烟台市财政局。整改计划内容应注重实效,查漏补缺、改进不足,切实提升执业水平,重点围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升专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出现应整改情形的(扣分分值累加数减去加分分值所得分值达到 12 分及以上,下同),整改期限为6个月(记分周期后的6个月);连续在两个记分周期内出现应整改情形的,整改期限为12个月(记分周期后的12个月);连续在三个记分周期内出现应整改情形的,建议采购人停止委托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记分考核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含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应由主管预算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说明合理理由),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报烟台市财政局官网公示。 第十六条 整改期满后,代理机构应向烟台市财政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并提出验收申请。烟台市财政局对代理机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纠错(整改)验收表(详见附件4),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龙口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记分(含扣分、加分)情况表.docx 政策解读链接:【部门文件解读】关于印发《龙口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部门文件解读】关于印发《龙口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08-05
- 【简明问答】关于印发《龙口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