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财采【2022】10号 《龙口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 05- 31 17: 1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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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区),市直各部门、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提高信息发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2〕7号)、《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烟财采〔2022〕12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发布,以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信息。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事关政府采购透明度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党政机关廉洁政府、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信息发布的各项职责,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认真落实信息发布政策要求

(一)充分披露项目信息。各(镇街区)、各部门要严格把握项目信息发布种类及适用情形,依法依规及时发布包括《政府采购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更正公告》《终止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项目验收结果公告》《中小企业声明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等在内的信息,做到应发尽发、不重不漏,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除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外,其他采购方式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应一并发布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情况及未中标(成交)原因,未中标(成交)原因应当具体明确。

(二)规范监管信息发布。我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包括《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公告》《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等。我市应按照《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规定,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报烟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报送省财政厅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三)确保发布信息准确无误。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不得出现错、漏、别、重等错误信息,切实提高信息发布质量。要严把政治关,严守保密纪律,严禁发布涉密、敏感信息,严禁泄露个人隐私,确需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得含有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账户等内容。

(四)压实信息发布责任。按照“谁采购、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现项目信息存在错误问题,要第一时间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得因委托代理机构而转嫁责任。信息发布人要强化政治意识、风险意识和红线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机制、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审查严格、处置及时、追责到位。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监管力度

我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监管机制,杜绝出现违反信息发布规定的问题。要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引导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尽快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将信息发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已发布的信息要定期组织开展自查、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屡查屡犯、问题严重的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财政厅将积极运用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审核质效,对常见错误和问题实行系统自动筛查、预警,最大限度保证信息安全、完整、准确。市财政局加强信息发布的监督和考核,定期通报信息发布情况,并把信息发布情况作为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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