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切实保障好学生的健康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口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整治实施方案﹥ 通知》及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要依法实行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制度,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当地有关部门审验合格,取得办学许可后方可营业。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整治对象
无办学许可证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各种教育培训的机构或个人。
三、工作要求
即日起,所有无证办学者立即关停,停止一切宣传和招生,妥善安排在校生,退还学员剩余课时所收费用、拆除对外宣传广告牌匾;对拒不关停的坚决依法惩治,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市教体局同时联合相关职能执法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其进入民办教育领域,及时将有关违法培训机构或个人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归集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信用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恳请各位家长不要送孩子去无证培训机构,无证培训机构存在防疫措施不到位、消防条件不达标、房屋建筑有隐患、食品安全无保障等诸多安全隐患;存在管理不规范,违规提前收费、非法集资、抽逃办学资金、家长退费有纠纷等问题,恳请家长擦亮眼睛,维护好孩子的合法权益;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以上事项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535-2600730。监督二维码附后。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3月13日
无证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