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5220U/2022-06118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11-17 | 发布日期: | 2022-11-17 |
有效性: | 关键词: | “政府采购”“目录”“标准” | |
标题: | 龙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口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
文号: | 龙财采〔2022〕28号 | 统一登记号 | 无 |
龙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口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龙财采〔2022〕28号 各(镇街区),市直各部门、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22〕16号)、《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烟财采〔2022〕30号)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龙口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龙口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口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小额零星采购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金额为 30万元。结合龙口市的实际情况,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品目的小额零星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业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用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可按分散采购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实行分散采购。全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3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及编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确定。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二级品目”, “二级品目”指编码后四位为0的品目,如A02010000)的货物、服务项目,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符合其它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由烟台市财政局审批,其他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流程统一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龙口市财政局备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注: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类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 四、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基于本部门、本系统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龙口市主管预算单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 应当主动落实支持本国产品、科技创新、绿色采购和乡村振兴, 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三)关于框架协议采购 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规定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工作。集采目录内适合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物类品目,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征集入围供应商,入围结果全省共享。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金额较小,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入围结果在本部门或本系统内使用。龙口市财政局可依据采购人实际需要确定其他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 (四)关于网上商城适用情形 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单项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未达到30万元,可通过商城进行采购。商城商品品目按照本目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商城网站公开。实行承诺入驻征集供应商入驻商城的品目,单次直购限额2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内服务类品目不受累计金额限制。 采购人认为非商城采购模式更适宜其工作需要,或者商城采 购模式不能满足其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依规选择适宜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五)关于采购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烟台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项目所需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关于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采用 招标方式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框架协议等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包括编制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支持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本目录中品目名称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确定。 (三)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的,将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政策解读链接 :【部门文件解读】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龙口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 【简明问答】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龙口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2-11-24
- 【部门文件解读】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龙口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