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8269/2021-29839 发布机构: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土地,农业_畜牧业_渔业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08-17
有效性: 关键词: “耕地开垦费”“通知”“ 管理办法 ”
标题: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龙政办发〔2021〕14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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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21〕14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龙口市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龙口市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中共烟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发〔2018〕 6号文件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通知》(烟办字〔2018〕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耕地开垦费的收取范围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含可调整地类,下同)的,必须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均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补充。

(二)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有关资金。

(三)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占用耕地的,原则上在办理土地农转用征收手续前,先行落实补充耕地指标,确保“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先补后占”,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

(四)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五)依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要求,自本办法实施后申报用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提高至每亩10.6万元,并根据耕地开垦的难易程度和异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等情况适当调整;以前上报农转用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仍按原收缴标准执行。

三、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方式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定占用耕地数量,征收耕地开垦费,按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

(二)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开发整理新的耕地或异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0日,原《关于规范耕地开垦费征收的通知》(龙国土资字〔2016〕52号)同时废止。

解读文件
政策咨询途径
  • 电话咨询:
    可以拨打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0535—8548886进行咨询。
  • 现场咨询:
    可以到龙口市港城大道1001号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咨询。
  • 线上咨询:可以点击“我要问”进行线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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