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联合整治,现就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19〕29号)《龙口市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整治实施方案》(龙政办便函〔2021〕5号)精神,依法实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制度。
二、本次治理范围为所有面向中小学生进行文化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本次整治内容为规范合法培训机构,取缔非法培训机构:
1.以《龙口市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为依据,对全市范围内内持有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办学行为整治;
2.对有营业执照、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经营范围没有教育培训等相关内容,但实际从事面向中小学生进行文化教育培训的机构,对具备办理办学许可证、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督促其尽快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虽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3.对无办学许可证、无营业执照,但实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培训的机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现有学生,严禁各类无证机构违法开班办学。
四、7月25日前,以宣传引导为主,引导合法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利用群众力量对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举报;8月5日前,实行精准摸底、分类整治、建立台帐、销号管理,对合法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整改,对非法培训机构责令其关停,并妥善安置学生;8月15日前,对前期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进行督促自查整改,确保培训机构整改到位;9月30前,多部门联合执法,对截至8月15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由各联合整治工作小组坚决取缔,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在联合整治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及时将有关违法培训机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归集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10月后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常态化管理,确保龙口市校外培训机构市场健康有序进行。
监督电话:2600730,8513628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