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818E/2021-29904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有效性: | 关键词: | “渔业船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 | |
标题: | 龙口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文号: | 龙海渔〔2021〕16号 | 统一登记号 | 无 |
龙口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明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烟台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龙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龙口市管辖海域或龙口籍渔船在龙口市管辖海域外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导各镇(街、区)政府(管委、办事处)及辖区各级渔业安全管理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下属单位、有关部门、渔业船舶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认真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职能,以保障渔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街、区)政府(管委、办事处)在人民政府领导及海上搜救机构的指导下 ,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3分级响应,就近救助。根据渔业船舶发生的安全突发事件水域和等级,离事发水域最近的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协助搜救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4善后处理,属地管理。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是否在本辖区管辖范围内,均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善后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局长兼组长,分管领导兼任副组长,各部门、有关科室(办公室、渔业科、财务审计科、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负责人为成员。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主任、副主任、成员分别由大队长、副大队长和办公室、渔业科、财务审计科、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相关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日常综合管理与协调处理工作。主要职责: (1)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2)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3)组织、指导各镇(街、区)政府(管委、办事处)渔业救援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 (4)协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1.2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各镇(街、区)政府(管委、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预案,设置应急指挥中心,明确组织机构与职责,处置发生在管辖海域内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2.1.2 现场应急指挥与职责 在管辖海域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指定参与应急救援的渔业行政执法船或渔业船舶担任现场指挥,承担现场组织协调工作,并服从有关水上搜救中心现场指挥船的指挥。主要职责: (1)指挥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2)确定现场通信联系方式,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畅通。 (3)及时报告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⑷根据现场救援情况,提出下一步应急处置建议。 2.2相关机构职责 2.2.1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在市政府、市水上搜救中心领导下,积极开展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水上搜救中心是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机构。各渔业行政执法船、渔业船舶及其它船舶作为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在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救援。 2.2.2各部门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立即向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应将事件情况上报龙口市人民政府、龙口市水上搜救指挥部、烟台市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2.2.3 各部门在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领导下,积极组织事发海域附近的渔业船舶、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参与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下级单位要服从上级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要服从上级单位的调动与指挥。 2.2.4 各镇街区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立即向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同时成立地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的指导下组织协调本地区渔业船舶参与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气象、海洋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渔民渔船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等。 3.1.1 风险分级 本预案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 b.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c.其他可靠的针对水上安全特别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 b.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c.其他可靠的针对水上安全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III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造成海上风力8-9级; b.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c.可能的针对水上安全较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海上风力7级及以上; b.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3.1.2 信息传报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应将接到的预警信息向沿海各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有关单位通报。沿海各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应及时通过现有通信网络,将预警信息向渔区和海上作业渔业船舶发布。 3.2预防预警行动 (1)各级渔业安全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各级渔业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导渔业船舶严格执行编队生产制度,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各级渔业安全管理部门要积极鼓励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渔业互助保险或其他保险。 (4)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要依照职责,严格执行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加大港口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从严查处超载、超抗风等级作业及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规行为,严厉查处“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渔业生产,严禁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出海作业,对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应急响应 4.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1.2 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市、镇街区两级。 (1)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及影响重大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死亡(失踪)人数在10人以上时,除启动本级预案外,应同时报请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启动《龙口市水上搜救预案》与《烟台市海上交通和渔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2)一般突发事件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 (4)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报请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1.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4.2信息 4.2.1信息来源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各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渔业安全管理部门、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要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不同来源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1)来源于水上搜救机构的信息。 (2)来源于本系统内各有关部门的信息。 (3)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4.2.2信息核实 对于接获的信息要立即核实,核实的内容应包括: (1)事件性质(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海域情况。 (3)事件船舶(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发生碰撞的船舶)资料、特征。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5)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附近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及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4.2.3 信息报告 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1人以上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接到报告后,各沿海各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15分钟。发生死亡(失踪)10人以上(包括10人)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接到报告的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可越级上报。 4.2.4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和现场渔业救援指挥船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4.3通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街、区)政府(管委、办事处)应汇编应急值班通信联络名单、联系方式,保证全系统上下级及与有关部门通信通畅。 4.4紧急处置 4.4.1 应急救援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报告并积极协调有关海上搜救机构实施: (1)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海域附近航行、作业渔业船舶参与救援。 (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援。 4.4.2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渔业船舶在接到救援命令后,必须服从指挥,按要求的时间到达事发现场救援。 4.4.3 当就近救援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协调邻近县(市、区)的海洋与渔业救助力量协助救助。 4.5应急救援行动中止或结束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可根据以下情况中止或结束救援行动: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对事件的处理和损失情况组织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5.1.2 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死亡(失踪)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及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5.2保险理赔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 ,渔业互保及其他保险机构,及时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渔业互保及其他保险机构,及时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3事故处理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结束后,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按渔业船舶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依法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局机关及各镇(街、区)政府(管委、办事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保障。承担救援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装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局机关及各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机构的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本辖区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渔业船舶作为海上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 6.3宣传、培训和演练 公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同时组织应急值班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渔业船舶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事件救助知识的培训和定期演练。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对事故险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时限,造成事故损失扩大,贻误救援时机的,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1.1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系泊等过程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突发事件。 8.1.2渔业救援力量:指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渔业船舶 和其它执法工具 8.1.3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8.2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由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制订,抄送有关部门。 8.2.2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中心办公室。 8.3解释部门 8.3.1本预案由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制订,由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解释。 8.3.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