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7893/2022-05478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12-04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
有效性: | 关键词: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 “信用等级” “分类监管” | |
标题: | 关于印发《龙口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等级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 ||
文号: | 龙司字〔2021〕17号 | 统一登记号 | 无 |
关于印发《龙口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等级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龙司字〔2021〕17号 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龙口市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实际,制定《龙口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等级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龙口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4日 龙口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等级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龙口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公信力,根据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龙口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口市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归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监测、鼓励修复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信用分级分类。诚信档案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守信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政治面貌、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学历、执业证书号及取得时间、方式、执业经历、所任职务及主要客户、后续教育、担任社会职务情况等。 (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守信信息,包括: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中表现突出;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对行业建设提出建议并被采纳;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捐助以及需记录的其他守信行为。 (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示信息,包括:在年检、注册申报、检查、评比中提供虚假材料;年检未通过;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存在有损行业形象的言行;接受谈话提醒;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开展的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或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认为影响行业形象的情形。 (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警示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受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及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认为对行业信誉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本信息,包括:成立时间、名称、主任姓名及变更情况、注册办公地址及变更情况、组织形式、执业许可证号、人员状况、主要客户情况等。 (二) 守信信息,包括: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也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中表现突出;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对行业建设提出建议并被采纳;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捐助等;勇于向监管部门举报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协会认为需记录的其他守信行为。 (三) 提示信息,包括:在注册申报、检查评比中提供虚假材料;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有损行业形象的言行;接受谈话提醒;拒绝接受司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开展的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或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认为影响行业形象的情形。 (四) 警示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所受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及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认为对行业信誉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提示信息与警示信息记录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再记入诚信档案: (一) 提示信息满五年,无新的应记入提示信息的事项。 (二) 警示信息满七年,无新的应记入警示信息的事项。 第八条 诚信档案记录期限至个人不再执业或机构注销时止。 第九条 龙口市司法局负责建立龙口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诚信档案,负责归集、审核、披露和使用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诚信信息并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诚信档案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及时向市司法局如实提供诚信信息及相应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市司法局每年初将根据上年末全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考核结果对诚信档案信息资料进行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充分证据证明信用档案有错误,可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得分采用千分制,由基本分和加分、减分构成,实行实时动态评价。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默认基本分10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信用信息分值增减,形成个人信用最终分值。具体评价标准依据龙口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规定中自然人的有关要求。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 信用级别评价采用千分制,实行动态评价。依据诚信积分信息和诚信积分,分为诚信模范、诚信优秀、诚信、诚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六个级别,分别使用“AAA、AA、A(A+、A-)、B、C、D”予以标识。各级别对应的具体分值如下: (一)诚信模范级别(AAA),分值为1050分及以上; (二)诚信优秀级别(AA),分值为1030分至1049分; (三)诚信级别(A+、A、A-),“A+”级分值为1001分至1029分,A级分值为1000分,“A-”级分值为960分至999分; (四)诚信警示级别(B),分值为850分至959分; (五)失信级别(C),分值为849分及以下且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刑事处罚信息的; (六)严重失信级别(D),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有刑事处罚信息的。 第十四条 诚信积分采取积分指标赋分和信用降级方式。 指标赋分是根据诚信积分信息积分标准予以加(减)分。诚信积分指标详情见附表。 信用降级是指个人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信息以及刑事处罚信息的,直接认定为D级。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1、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2、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3、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4、其它应奖分或减分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分数; 5、凡属减分、奖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有效时限:参照市征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 为形成“守信者荣,失信者耻”工作生活氛围,让失信者处处碰壁,寸步难行,守信者处处绿灯,工作顺心,司法局根据注册类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情况,对拥有信用AAA、AA及A级等级评价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进行人员评先评优时,信用等级高或得分高的人员优先考虑; (二)在司法行政系统内进行大力宣传表扬; (三)在推荐业务时,信用等级高或得分高的人员优先考虑; (四)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的其他措施进行激励。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经常提醒督促,劝其认识并停止失信行为进而进行整改,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本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由分管副局长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失信人员在接到信用提醒或约谈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信用等级降为C级。 业务科室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本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市司法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限期整改; 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市司法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局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其失信信息; (三)取消参与评优、评先的权利; (四)建议上级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五)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从业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二十一条 建议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聘请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查询其信用情况,降低信用风险。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司法局在事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推荐、评先评优、推荐两代表一委员等方面,将个人的信用评价作为一个重要方面进行参考,以此来弘扬诚实守信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用信息评级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信用记录的使用范围。根据我市实际,明确在以下领域首先推广使用: (一)在实施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必须查询或提交个人信用报告; (二)在开展涉及诚信建设方面的典型、先进个人以及系统内等评比活动中,要求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原则上取消参评资格; (三)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举时,应向资格审查部门提交个人信用报告; (四)推荐业务方面时,要把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参与依据; (五)其他需提交使用信用记录的领域。 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局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诚信档案,及时补充和更新诚信档案信息,以保证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管理诚信档案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披露虚假诚信档案信息,侵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龙口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1年12月4日起施行。 附件 龙口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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