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5191G/2021-29832 发布机构: 龙口市科学技术局
主题分类: 科技_教育,科技_教育_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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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龙口市科研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文号: 龙科字〔2021〕15 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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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科研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龙口市科研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龙科字{2021}15 号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倡导诚实守信,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龙口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体目标:建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以及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奠定坚实基础,提供重要支撑.

第二条 监管要求:科研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企事业单位在承担或开展相关科技工作中,根据其信用状况,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效的原则,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

第三条 全过程管理:完善科技工作管理办法,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科技管理全过程.完善科技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 全面实施承诺制: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各级人才工程,各类荣誉称号,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申报的单位和个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终身追责: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推进科研诚信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条 责任分工:市科技局各科室(中心)根据各自业务职责,对业务内企事单位进行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级管理工作.政策科作为牵头科室,负责建立汇总科研领域信用实施台账,负责汇总本制度实施情况,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完善,负责与我市社会信用中心共享平台对接,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社会信用中心.

第七条 分类标准:科研领域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为良好信用(A),信用异常(B),一般失信(C),严重失信(D)四个不同的等级.

1.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良好信用(A):推行绿色监管,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2.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信用异常(B):推行蓝色监管,实行信用引导机制,指导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3.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一般失信(C):推行黄色监管,实行信用限制机制,指导,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4.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严重失信(D):推行红色监管,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八条 评价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评价结果管理:企事业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管理如下:

1.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良好信用(A)的.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立项,高新企业与创新平台申报,人才工程及科技奖励申报等科技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在科技扶持政策或开展各类评先树优宣传时,予以优先考虑;

2.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信用异常(B)的.暂停科技项目申请,拨付(登记信用记录之日起计,下同),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并适当加强日常督导管理工作;

3.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一般失信(C)的.取消其承担和参与科技任务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资格1年(登记信用记录之日起计,下同),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并着重加强日常督导管理工作;

4.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严重失信(D)的.纳入龙口市科研领域"黑名单"数据库,取消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获得其他类认定和奖励资格,不再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类科技申报活动.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并纳入市社会信用中心存档记录.

第十条 异议处理:对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有异议的,相关主体可在认定通知10个工作日向市科技局提交异议申请;市科技局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进行核实,确实有误的,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信用修复: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信用主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实施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信用主体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

2.信用主体已履行义务并整改到位且在一年以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

第十二条  修复程序:信用主体失信行为已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可向市科技局政策科书面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政策科转交业务主管科室,业务主管科室接到受理通知后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局办公会研究.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修复的,视情况恢复其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活动资格.失信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惩戒对象,但其相关的信用记录将在市社会信用中心记录并封存.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龙口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研领域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龙口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

科研领域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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