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930D/2022-05470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有效性: | 关键词: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标题: |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龙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口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龙教字〔2020〕34号 | 统一登记号 | 无 |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龙口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龙口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幼儿园: 现将《龙口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龙口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6日 龙口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精神,按照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8〕29 号)要求,规范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均经费补助资金是指由我市财政部门拨款,用于支持和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三条 生均经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为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必须经市教体、财政、发改三部门联合认定且年检合格。 第四条 人数核定。补助幼儿基数按照秋季符合招生条件的年满3周岁 (截至8月31日)的在园幼儿数核定。市教体局、财政局根据幼儿园教育事业统计以及山东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等数据,结合幼儿园办园时间,据实核定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数及补助时间。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五条 幼儿园必须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所在镇街区中心校提出申请,经财政、发改、教体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教体局根据幼儿园的资金申请,做好生均经费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申报,监督预算执行。 第七条 生均经费补助资金按照季度拨付到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生均经费补助资金主要由幼儿园统筹用于保育教育活动等方面支出。优先用于解决教职工工资、保险等人员支出,其次用于日常公用支出和改善办园条件。 第九条 逐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逐年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包括教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保、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 第十条 享受生均经费补助资金的幼儿园应对在岗保教人员发放长期从教津贴、学历津贴、教师资格证津贴。所需经费从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中列支。鼓励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晋升学历,长期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的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财政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幼儿园正常办园支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套取、转移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教体局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园办园和财务管理的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申请资金、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教体局定期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享受财政补助幼儿园名单、办园地址、办园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享受补助的幼儿园应在幼儿园门口显著位置、公示栏和招生简章中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支出情况,年末将公示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幼儿园违反与教体局签订的协议、安全管理不达标或存在小学化倾向等不规范办园行为的,由教体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暂停发放生均经费补助,经整改合格的,恢复发放生均经费补助。幼儿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经财政局和教体局研究,停发下一年度生均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幼儿园在年度教育督导评估中评定结果低于60分或年检不合格的,由教体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1年。在整改期间,按85%额度发放生均经费补助,经整改合格的,恢复100%补助额度。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因故停办、经整改依然不合格被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取消享受财政补助资格。 第十八条 对幼儿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职能,由发改部门负责价格政策制定和解释、咨询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政策。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由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价格公示牌的监制和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等行为。对幼儿园未按规定收费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发放生均经费补助。整改合格的,恢复发放生均经费补助。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被立案查处的幼儿园,停发下一年度生均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每年1月30日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接受财政补助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幼儿园收入支出结构和教师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抄送财政局。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幼儿园停拨下年经费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