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F51081727M/2020-24753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办法 |
成文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有效性: | 关键词: | “扶持资金”“外贸”“扶持” | |
标题: | 龙口市省级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 ||
文号: | 龙商务[2020]7号 | 统一登记号 | 无 |
龙口市省级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外贸转型升级,根据《山东省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市、区)奖励资金实施细则》(鲁商字〔2019〕98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级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企业加快国际自主品牌建设、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色金属材料等重点产业项目转型升级。 第三条 扶持资金根据省财政厅资金安排情况及要求分批下达。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突出重点、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扶持资金由龙口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和龙口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根据我市实际结合外贸转型升级需要编制扶持资金绩效目标,研究提出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根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拨付扶持资金,并会同市商务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内容标准 为促进我市有色金属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自主品牌,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加速相关产业外贸转型升级,对基地企业涉及以下项目支出分三年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 支持外贸重点企业国际自主品牌建设。对年进出口额在五千万美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体系认证和专利注册;收购国际品牌,兼并国际品牌企业;自主品牌境内外培训、宣传、展示和推广等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5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对年进出口额在五千万美元以上的龙头企业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进驻批发中心(商品城、展示中心、大型超市)等形式扩大国际营销网络,对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租期不少于6个月),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支持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年进出口额在五千万美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为辖区内企业提供产品设计研发、试验检测、信息咨询、外贸进出口服务等公共服务的各类平台建设,包括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设备购置或技术购置支出;系统和技术开发费用;技术资料、信息资料、统计资料购置费用;场租费用、检测试验费、中试费、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设计及开发费用等,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支持基地有色金属材料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龙口市关于山东省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申报材料》文件中“我市外贸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库”内项目,对其项目设计、项目建设、设备购置、设备安装、人员培训等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市商务局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资金安排等,印发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并组织企业申报,各政策兑现资金额度不超过当年资金安排,超过额度时按同比例核减。 第十条 资金申报企业需在龙口市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一资金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基地企业,均可按规定程序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或委托第三方对基地企业提报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扶持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相关企业。 第十二条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基地企业应对申报材枓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顼资金。 第四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管理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将适时开展资金专项检查与绩效评价工作。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资金管理行为: (一)违反资金使用原则,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滞留、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 (三)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经费不足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五)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六)项目组织单位利用财政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八)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对违规申报及使用扶持资金,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鲁财预〔2014〕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子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