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8269/2020-24698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含住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有效性: | 关键词: | “公共基础设施”“房屋征迁补偿”“通知” | |
标题: |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意见的通知 | ||
文号: | 龙政发〔2020〕89号 | 统一登记号 | LKDR-2020-0010001 |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口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意见的通知 龙政发〔2020〕89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龙口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
龙口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意见
为规范全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程序,推动征迁工作有序进行,参照《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近年征迁补偿安置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龙口市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征迁补偿安置。 二、房屋补偿安置形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三、补偿安置意见 (一)住宅 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形式对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迁房屋为平房的,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乘调换系数,核算被征迁房屋的应安置面积,根据评估价格,按应安置面积计算房屋征迁安置补偿费用。 被征迁房屋为单元楼房的,以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应安置面积计算房屋征迁安置补偿费用。 1.货币补偿 (1)宅基地补偿安置。原则上就地安置。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由所在镇街区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宅基地安置地点,按照被搬迁房屋的合法宅基地面积,每搬迁1栋房屋划给1处同等面积的宅基地。补偿金额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结合当前工程造价及相关建设费用,按照应安置面积计算,补偿给被征迁人,由被征迁人在划定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 (2)一次性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对被征迁房屋补偿价格进行评估,根据计算出的应安置面积,计算出补偿金额,一次性补偿给被征迁人。 2.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在确定的回迁安置用地范围内建设回迁安置楼。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应安置面积评估出原住宅房屋价值和回迁安置楼价值,回迁安置时互找房屋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楼的产权归被征迁人所有。 (2)被征迁人置换安置楼房时,选择的回迁面积应以最接近应安置面积为准,选择就近户型安置的,其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其中不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价购买,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实际安置面积少于应安置面积的,少于部分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3)回迁安置楼房为小高层和高层的,按安置楼回迁户型免费赠送3平方米—8平方米的公摊补助;安置楼房为毛坯房的,按回迁户型给予6000元-12000元的装修补贴;给予被征迁人一次性供暖补贴,按照房屋应安置面积46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上述补助和补贴在被征迁人回迁互找房屋差价时一并结算。 3.奖励政策 (1)按期搬迁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应安置面积每平方米67.5元的标准,发给按期搬迁奖。 (2)速迁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按要求完成房屋搬迁和拆除的,每搬迁1栋房屋发给10000元奖励。 4.利用住宅搞经营 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的,按住宅补偿。取得合法手续且正在营业的,由评估机构认定实际营业面积,按9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经营补助费。 (二)非住宅 1.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建设回迁安置楼的,原村内公共房产属于办公、公益和商业用房等部分,用新建安置房的公建部分按原建筑面积实物补偿,不建设回迁楼的,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属于工业用房的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其他非住宅(含国有土地)。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地上建筑物及土地的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设备迁移费。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设备迁移费一次性给予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00-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费的补偿标准 1.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迁房屋的应安置面积结合躲迁期限计算,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被搬迁人自行躲迁。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按照3个月的躲迁期限计算;选择宅基地安置补偿的按照12个月的躲迁期限计算;选择产权调换需周转过渡的按照18-36个月的躲迁期限计算。 2.搬迁费。房屋搬迁费为每栋房屋1000元,宅基地安置补偿和产权调换需周转过渡的计算两次搬迁费。 五、附属设施迁移补偿 对因房屋征迁造成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移装等费用,按照我市现行附属设施迁移费标准给予补偿,其中:电话180元/部、有线电视250元/户、宽带网180元/户、空调150元/台、太阳能180元/台、热水器30元/台。光伏发电设施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价格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迁房屋宅基地内的其它附属物及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六、临时建筑和树木补偿 经过批准的临时建筑和树木补偿等参照龙价发〔2017〕68号文执行。 七、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八、签订协议 镇街区具体实施与被征迁人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由各镇街区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房屋拆除和验收,并负责将安置补偿款发放到个人。 九、附则 1.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国家、省、烟台市出台新的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政策,则按照新政策执行。我市在补偿标准上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本意见自2020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