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8269/2020-24723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有效性: | 关键词: | “城镇土地 ”“基准地价 ”“通知” | |
标题: |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龙口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 ||
文号: | 龙政发〔2020〕75号 | 统一登记号 | 无 |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龙口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龙政发〔2020〕75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城镇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高效配置和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280号)要求,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对2017年制定的全市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并经省自然资源厅验收通过。现将调整更新后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发布的《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龙口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龙政发〔2017〕18号)同时废止。今后,全市城镇规划区内,凡实行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联营等需要显化土地资产价值的,均须据此依法进行评估,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实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龙口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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