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930D/2019-14996 | 成文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 组配分类: | 学前教育 |
龙教字〔2019〕97号: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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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及省、市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精神和有关要求,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管理,引导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增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幼儿园。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 (二)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且年检合格。 (三)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办园类别至少达到省级二类幼儿园及以上标准,规模在3个班以上。 (四)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政策,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最高收费标准不超出同类别无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4倍。 (五)班额符合规定,社会信誉度好。 (六)教职工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七)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无“小学化”现象。 (八)财务公开,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发改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九)无安全隐患,年度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认定程序分: (一)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应在当年的6月底之前以镇街区为单位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评定。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按程序共同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后,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三)公示。教育、财政、发改部门于当年7月底前联合在媒体上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 (四)备案。教育部门每年9月底前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名单和收费标准报烟台市教育、财政、发改部门备案。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教育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注明。 三、监督管理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配套政策、鼓励和监督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财政部门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发改部门负责进行定价成本核算和监审,对幼儿园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管。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办园条件、办园质量、规模、保育教育成本等因素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并按照等级确定其收费标准。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主动接受财政、教育、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园所建设、设备购置和教职工培训等,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赞助投资、支付捐款和罚款等其他用途。 (五)教育、财政、发改部门每年组织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切实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制度,定期进行专项检查、财务抽查和审计,并将结果作为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否享受财政资助的主要依据之一。 (六)对于出现办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教育质量下降、不按规定公示项目和标准收费等乱收费、“小学化倾向”等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挪用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当年补助资金,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治园,科学管理,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和教师专业素养,提供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服务。 (八)教育部门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业务指导,并通过安排其与公办幼儿园建立协作发展关系等措施,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九)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教师职称评定、教师培训、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十)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退出后,在有效期内招收的幼儿仍必须实行原收费标准。且3年内不得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附件:1.龙口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统计表 2.龙口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备案表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龙口市财政局 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8月15日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统计表 镇街区中心校(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所在地域”是指根据情况填城区、农村。 2.此表请填报excel格式。 填表人(签字): 附件2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备案表 幼儿园(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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