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
为确保2018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投保工作顺利进行,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不可同时享受两种制度待遇。
二、缴费年限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缴费、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即2011年),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59周岁时,属于一次性补缴年度,凡是2019年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人员,2011-2018年期间缴费年限有间断的,必须在缴纳当年保费的基础上补缴所欠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否则不予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正常缴费年限与补缴保费年限之和不得超过15年。
三、缴费规定
(一)缴费及补贴标准。参保人按年缴费标准为100元(仅限重度残疾人及建档立卡标注未脱贫的贫困人口)、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3000元。参保人须严格按档次缴费,市政府对选择任一档次缴费的城乡居民给予60元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及建档立卡标注未脱贫的贫困人口,符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由市政府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60元的缴费补贴。
(二)补缴标准。补缴可选择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任一档次,若参保人为特困户(特指享受低保、五保待遇人员),由村(居)出具证明,所在镇(街、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后,可按当年最低缴费档次500元补缴。对重度残疾人及建档立卡标注未脱贫的贫困人口达到养老待遇领取年龄后,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标准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由市政府按照100元/年的标准为其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保费。补缴保费或不在集中收费期间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四、任务目标和标准要求
(一)任务目标。全市完成投保人数1.29万人,投保额确保完成1600万元。各村(居)要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二)示范村标准。村(居)适龄居民参保率达到100%、人均缴费额达到1000元以上、村(居)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群众有补助。
(三)时限要求。全街道集中投保时间从2018年4月10日开始,至4月26日结束。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责任明晰。各村(居)、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投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村(居)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全力推进。
(二)强化宣传发动,确保应保尽保。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报刊、集市等宣传平台,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高密度地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重点引导中青年群体及早参保、连续缴费,更好地保障老年生活。要对达到示范村标准的村(居)予以通报表扬,引导有条件的村(居)对参保居民实施缴费补助,激励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应保尽保。
(三)强化防范意识,确保基金安全。各村(居)、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制度,人社部门与金融机构要签订《委托安全押运保费协议书》,市镇村三级要签订《基金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对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要严肃查处;对基金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2017年度东莱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示范村名单.docx
龙口市人民政府东莱街道办事处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