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1004274930D/2018-12157 | 成文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机构: | 龙口市教体局 | 组配分类: | 学前教育 |
龙教字〔2018〕2号:关于建立幼儿专用校车监控平台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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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专用校车的运行管理,实现校车运行监管无缺失、无盲区,切实保障校车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配备校车的幼儿园须自行建立校车监控平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配备校车的幼儿园。 二、时间要求 2018年3月1日前,幼儿园要完成校车监控平台建设,逾期没有建成的,禁止使用校车接送学生。 今后,幼儿园建立校车监控平台将作为审批校车使用和发放校车标牌的前置条件。 三、工作要求 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校车监控平台,强化校车安全日常管理,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校车监控平台安全管理措施。 各中心校要加强辖区内幼儿园专用校车的管理工作,与幼儿园签订幼儿园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职责分工,卡实校车管理责任;要定期调取校车监控,开展幼儿专用校车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要求幼儿园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的要书面形式上报属地政府和市教体局。 教体、公安和交通等部门将定期开展联合检查,通过调取监控查看校车运行情况,及时按照各自职责处理校车存在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四、幼儿园相关职责 1.校车运行期间,要保持车载监控在线状态,幼儿园要安排专人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2.要经常检查、密切注视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维修。 3.要定期缴纳流量费用,确保车载监控正常运行。 五、违规处理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将作为幼儿园年检一票否项目不予通过。 1.私自拆卸、故意破坏终端设备而影响视频监控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监控、离线失联的。 3.故意遮挡、移动摄像头影响监控效果的。
龙口市教育体育局 龙口市公安局 龙口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