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是全市经济的中心区,工业经济的聚集区,为把“两区”建设成为引领全市发展的“经济新区、城市新区、生态新区”,特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入驻条件
1、产业定位:突出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严禁污染项目。
2、投资规模: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总投资下限:内资4000万元。外资500万美元。
3、投资强度:项目亩均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内资120万元、外资15万美元以上。
4、投资效益:要把投资于地方税收比重作为首要条件。凡免征、未开征和不在龙口缴纳工商各税的项目不予接纳。
5、注册资本:项目必须在龙口注册。签订合同并获批准后3日内完成注册登记。首次注册不得低于内资1500万元、外资200万美元。
二、规划建设要求
6、建设周期:项目签订投资合同并完成注册登记后90日内开工建设,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1年; 1亿元(1250万美元)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第一个投资年度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 2亿元(2500万美元)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2.5年,每个投资年度不低于投资总额的40%; 3亿元(3750万美元)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每个投资年度不低于投资总额的30%; 5亿元(6250万美元)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4年,第一个投资年度不低于投资总额的25%;10亿元(1.25亿美元)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5年,第一个投资年度不低于投资总额的20%。
7、建筑密度:建筑密度不低于35%,容积率不低于0.6.
8、建设要求:厂房二层、办公楼四层以上,特种厂房高度不低于6米。厂区内一律不得建设私人住宅、专家公寓、酒店宾馆等。
9、建设供地: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根据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实际投资,按本《规定》投资强度要求计算实际供地面积、预留地面积。
三、优惠政策:
10、土地出让金:项目用地起拍价每亩不低于15万元,必须在项目签订合同及土地成交确认后10日内到国土部门缴纳全部土地金额的30%,办理供地手续时全部缴清,之后10日内颁发土地使用证。符合本《规定》二款7条第一种类型按征地面积每亩5万元,第二种类型每亩7万元,第三种类型每亩9万元,第四种类型每亩11万元,第五种类型每亩13万元,第六种类型每亩15万元,依据年度投资分年核拨项目所在区,补助基础设施建设。
1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龙口市级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缴,无权免缴的核减到最低。
12、技改扶持:项目工商各税独立核算。自签订投资合同之日起12年,按每年入库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安排支出预算,作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于次年3月底前拨付企业。
四、鼓励引进外资奖励政策:
对引介人的奖励。引进龙口境外资金全年实际单体项目投入达到镇(区、街)大项目投入规模标准的,对引介人实行奖励。标准为:达到属地大项目标准的,按0.05%计奖;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0.1%计奖。计算奖励时,从奖金总额中扣除享受土地、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优惠的同比例份额,其中投资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再按项目累计完成投入额与合同约定累计投入额之比,折算奖励比例,同比计算实得奖金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再按优惠比例折算奖励。项目投入引介奖金由市财政筹集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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