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研究起草了《龙口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28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龙口市水务局,联系电话:0535-8778133, 联系地址:龙口市港城大道1001号龙口市水务局水政科。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通过电子邮件(lkszy@yt.shandong.cn)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为了便于更好的沟通,请在提出意见或建议时,个人署真实姓名、单位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
龙口市水务局
2023年8月29日
我有建议
龙口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口市行政市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政府性专项资金,市水务局为征收主管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审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龙口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价格。
市审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开展专项审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市水务局的移交对拒缴、拖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章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五条 公共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凡直接或间接向城镇排水管网或者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发改部门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暂按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确定的居民和非居民最低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排水户,按照供水公司抄表数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委托供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一并收取,实行按月征收。
第八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安装有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抄表数征收污水处理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工程(设备)设计取水能力或取水设备额定流量(铭牌功率满负荷)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或由市水务局授权委托的单位代为征收,实行按季征收。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统一上缴国库。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应单独设账,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征收部门实际缴入国库污水处理费的1%核拨。
市水务局和代收单位必须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费票据。
单位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列入成本或管理费用。
第十条 对采取分散取水、隐蔽取水躲避计量用水量的排水户,一经查出,按未安装计量设施核定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在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排水要接入污水收集管网,排水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烟台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中企业排水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应与水务部门共享。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水质标准,取得排污许可,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免缴污水处理费。
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等企业用户,经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
第三章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系统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市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管理。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城乡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财政决算。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审计局、市水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征收、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用水户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列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有关其他规定,参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有5座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能力18万立方米,正在扩建一座污水处理厂,到明年底,我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1万立方米,收集处理的污水范围基本覆盖了全市。按照《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和环保督察、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要求,污水处理厂排水要求达到一级标准,下一步还要进行提标,达到四类水标准。届时,5座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将会大幅增加。
污水处理费是污水处理厂运行的重要资金来源,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工作人员依据上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牵头制定《龙口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办法》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共二十条。区分使用公共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方式。使用公共供水用户,通过缴纳水费方式一起缴纳,使用自备水源用户由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按计量进行征收。征收标准上,既要落实上级政策规定,同时最大程度减轻龙口企业负担,按上级规定的最低标准标执行。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
五、重要举措
1.明确责任主体,推动部门联动。《办法》规定主管单位是市水务局,明确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环保局等分工职责,推动各部门联动,保障污水处理费及时征收。
2.明确排放标准。为避免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先自行处理,擅自排放污水,《办法》规定排放污水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
3.明确不安装计量设施的法律后果。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工作办法》,对移交的拒缴、拖延缴纳污水处理费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4.加强全过程监督指导。《办法》要求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征收、截留、挤占、挪用,实现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维。
六、文件实施时限
自实施日起,有效期5年。
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9月28日,在龙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对《龙口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
龙口市水务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