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4930D/2023-02590 发布机构: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_教育,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4-21 发布日期: 2023-04-21
有效性: 关键词: “龙口市”“民办教育机构”“信用分级分类”
标题: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龙口市民办教育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龙教字〔2023〕22号 统一登记号 LKDR—2023-0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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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龙口市民办教育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龙口市民办教育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教字〔2023〕22 号


各民办教育机构、各学校、幼儿园,各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龙口市民办教育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口市民办教育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努力打造诚信社会,为龙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龙口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龙发〔2021〕7号)、《龙口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专项实施方案》(龙信用办〔2021〕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过在民办教育机构内全面开展诚信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的信用档案,制定信用体系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力争建成规范有序、监管有力、诚实守信、服务社会的民办教育行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在龙口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全部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机构法人,是指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在龙口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全部民办教育机构法人;民办教育机构自然人,是指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在龙口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重视信用信息数据安全,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被征信人同意提供的除外。 

第二章 民办教育守信失信行为

第五条 民办教育守信行为是指法人及自然人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履行诚实守信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及《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中所规定的行为; 

(四)学校、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六)获得县(市)级及以上表彰、表扬、奖励和奖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六条 民办教育失信行为是指法人及自然人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或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公经费的;

(三)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没有及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或不依法接受上级教育、体育、卫健、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的;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形式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七)不能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或幼儿园、学历教育学校未投保校方责任险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九)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 

(十)不能严格执行收费的有关政策,收费项目及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十一)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招生简章和广告没有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十三)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十四)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十五)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六)校舍、校车、消防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得力的; 

(十七)学校、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十八)设立学前班或者对幼儿入园进行考试、测查的; 

(十九)教学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二十)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或者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的; 

(二十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及要求开展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和疫情防控等工作的; 

(二十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十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二十四)在资格认定、职务评审或者办理其他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行为; 

(二十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十六)办学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国家“双减”政策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失信行为;以上失信行为以受到县(市)级教育体育部门及上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县(市)级及以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处分的为准。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及教育、体育部门科室、单位职责

第七条 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分别由下列部门提供: 

(一)征信管理制度以及信息管理提示书、诚信承诺书、监督卡和信用管理卡,由教育科负责制定; 

(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培训学校法人及自然人基本信息由各学校提供,教育科负责汇总; 

(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法人及自然人基本信息由各幼儿园提供,教育科、体育中心负责汇总; 

(四)民办教育机构安全方面守信失信、奖惩信息由安管科、教育科负责提供; 

(五)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培训学校法人及自然人守信失信、奖惩信息由教育科汇总并提供; 

(六)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法人及自然人守信失信、奖惩信息由教育科汇总并提供; 

(七)市社会信用中心或其他职能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失信及奖惩信息及时安排相关责任科室提供。 

第四章 信息的汇总与使用

第八条 建立民办教育信用信息档案,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 

第九条 市教体局教育科、体育中心等相关责任科室、单位接收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审核并汇总至人事科,作出如下处理: 

(一)将失信信息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二)将符合市征信管理文件确定的守信失信及奖惩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市社会信用中心报送证明材料; 

(三)将信息提报情况,于提报当日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当事人对失信行为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

异议申请,市教体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构成失信行为的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真诚悔改的,可提出更正信息的申请,市教体局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分类及评价

第十二条 依据诚信积分信息和诚信积分,分为诚信模范、诚信优秀、诚信、诚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六个级别,分别使用“AAA、AA、A(A+、A-)、B、C、D”予以标识,各级别对应的具体分值如下:

(一)诚信模范级别(AAA),分值为1050分及以上;

(二)诚信优秀级别(AA),分值为1030分至1049分;

(三)诚信级别(A+、A、A-)级,“A+”级分值为1001分

至1029分,A级分值为1000分,“A-”级分值为960分至999分;

(四)诚信警示级别(B),分值为850分至959分;

(五)失信级别(C),分值为849分及以下且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刑事处罚信息的;

(六)严重失信级别(D),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有刑事处罚信息的。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默认总得分 1000 分。信用信息分值由基本分和加分、减分(信用降级)构成,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六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四条 市教体局在履行评先评优等相关职责时,对拥有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民办教育法人、自然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申办民办学校的自然人及法人,信用等次须达到A级及以上; 

(二)在年度检查中,法人信用等级达不到A级的,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并督促其法人对失信行为进行整改;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 B 级的民办教育法人、自然人,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必要时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发新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其法人信用等级为 B 级的,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纠正其相关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 C 级的民办教育法人、自然人,市教体局将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发新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纠正其相关失信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七条 市教体局在日常监督管理、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对信用等级为 D 级的法人、自然人,将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

惩戒: 

(一)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发新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纠正其相关失信行为;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七章 管理和保障

第十八条 市教体局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整合系统内、单位内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向市社会信用中心报送。 

第十九条 市教体局建立民办教育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提请实施联动监管措施的,市教体局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法人、自然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教体局成立征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相关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征信工作的机构建设、调度推进、检查监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征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第二十三条 市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认定和评价守信和失信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龙口市民办教育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龙口市民办教育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4月21日 


附件

龙口市民办教育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减分信息

评价类别 

评价标准

加减分

职业道德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 

-30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20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20

在资格认定、职务评审或者办理其他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行为  

-20

为他人做假证明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0至-200

在考核评价、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20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声誉的行为 

-20至-400

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50至-400

规范

教育

教学 

行为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30至-400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200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20至-200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或者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的 

-30

组织、要求幼儿参加校内外有偿兴趣班或特长班  

-20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60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或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或者停办学前教育机构的 

-50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没有及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的 

-20

不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或不依法接受上级教育、体育、卫健、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的 

-20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形式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10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0

不能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或幼儿园、学历教育学校未投保校方责任险的 

-10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20

不能严格执行收费的有关政策,收费项目及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20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30

招生简章和广告没有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5至-30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0

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20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 

-30

校舍、校车、消防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得力的 

﹣10至﹣50

学校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30

设立学前班或者对幼儿入园进行考试、测查的 

-10

教学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20

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及要求开展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和疫情防控等工作的

-20至-200

其他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国家“双减”政策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及龙口市级以上文件要求中规定的失信行为

﹣10至﹣50

加分信息

社会公德

积极从事志愿、义工服务等,得到有关部门认定的

﹢10

参与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公德事业,有关部

门认定有记录的 

﹢20

有重大立功表现、见义勇为等的 

﹢20

被树立诚信典型、获得“四德”建设方面荣誉称号的 

﹢20

获得县市级荣誉称号的 

﹢20

业务奖励

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的 

﹢50

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

﹢70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100

获得县市级荣誉称号的 

﹢40

综合奖励

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的 

﹢70

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 

﹢90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120

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10至+50



解读文件
政策咨询途径
  • 电话咨询:
    可以拨打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电话0535-8513618进行咨询
  • 现场咨询:
    可以到龙口市实验路13号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501室进行咨询
  • 线上咨询:可以点击“我要问”进行线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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