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31391X2/2023-06724 成文日期: 2023-12-07
发布机构: 龙口市应急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龙口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12- 07 14: 56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举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安全生产打基础、利长远,实现长治久安,2023年12月7日,龙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龙口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龙安办〔2023〕49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鲁应急字〔2022〕149号)、《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鲁应急发〔2023〕1号)等文件要求,对《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以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办法》的制定是强化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惠、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安委办近日联合出台《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鲁应急字〔2022〕149号)、《烟台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对死亡事故举报采取直接核查制度,便于规范和指导全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

四、制定过程

市应急局在举报管理实践中,边受理、边探索、边总结,于2023年9月下旬,起草完成了《办法》初稿。10月份。11月份,在局内部广泛征求了各科室单位和局领导的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签发后形成公布稿,于12月7日印发。

五、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根据国家、山东省、烟台市总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相关要求,通过举报受理、举报核查、举报处理、举报奖励、举报管理等方面,重点修订了以下内容:

1.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受理的范围,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办法》(试行)中规定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原则要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进一步完善了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受理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受理工作多途径进行举报受理,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告知举报人。

2.以证据为中心,规范死亡事故举报核查的证据和程序。为确保核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办法》(试行)分别规定各种证据的采集和制作要求,对证据进行具体规范:如第十一条现场检查记录,第十二条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证据,第十三条120出车记录、110出警记录、医疗机构诊断记录等,规定了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和谎报瞒报死亡事故举报事项应当采集的证据和具体要求。

3.强化实效导向,建立举报的处理和奖励制度。《办法》(试行)中对举报事项交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督办的事项进行了细化,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强化上级部门交办下级部门案件的管理,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交办案件办理质量,规范交办案件审查程序。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由举报奖励审查委员会对奖励资金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督查,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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