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1004275191G/2022-05491 发布机构: 龙口市科学技术局
主题分类: 科技_教育,科技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7-12 发布日期: 2022-07-12
有效性: 关键词: “科技研发计划”“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 重大科技创新 ”“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
标题: 关于印发《龙口市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龙科字〔2022〕8 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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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口市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口市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科字〔2022〕8 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龙口市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口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12日


龙口市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龙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要求,更好地组织实施龙口市科技研发计划,根据国家、省、烟台市出台的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精神和有关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口市科技研发计划是由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设立的年度科技计划,面向全市经济社会重大科技需求及“十大产业链”等重点产业,在总量控制、衔接上级科技计划、经济社会统筹、重点产业和基础培育并重等原则基础上,重点支持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应用基础性、公益性科学研究,推动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等。通过引领和杠杆效应,撬动龙口市重大科技项目量和质的突破,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龙口市科技研发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分为重大科技创新类(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类项目、本土科技领军人才类、农业农村类、社会民生类等。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对项目类别进行适当调整,在年度计划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龙口市科技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采取定向委托或竞争择优的方式立项,综合运用事前资助、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对以定向委托方式立项的项目,主要采取后补助或事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给予支持,以后补助的方式为主。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二)制定、发布年度计划指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撤销或终止;

(四)选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监督协议执行;

(五)负责项目实施情况检查调度、验收和绩效评价;

(六)负责科技计划管理,推进项目信息公开;

(七)完善计划内容,优化任务布局。

第六条  各镇街区、市政府有关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择优推荐、审核本区域、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立项;

(二)监督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撤销或终止建议;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四)协助做好项目绩效评价以及与项目有关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实现既定目标;

(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由市科技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在具备条件时采取定向委托或公开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委托并严格履行委托协议事项;

(二)提供项目评审等服务;

(三)提供项目检查、绩效评估服务;

(四)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指南

第九条  建立面向全市重点产业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发现机制,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编制发布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明确各类别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和研究方向及拟立项数量等内容,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通过龙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发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报主体以在龙口市范围内注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还在实施期内的,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交叉申报不同类别项目。申报单位为同一企业的,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人才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后推荐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公示。在项目申报中,初审(形式审查)后申报项目类别、研究方向缺项时,可以组织补充申报。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公示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选用异地专家,并实行回避和轮换制度。评审方式可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家论证、综合评审等方式。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后,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配置意见,具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执行。拟立项项目及资金配置意见提交市政府按程序规定进行研究,通过后在龙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市财政局下达经费指标文件。

第十七条  对于突发、紧急或事关市重大战略部署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设置科技攻关应急专项,可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对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大和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项目,可连续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规定完成任务目标。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内调整项目预算总额,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形成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相关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

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 织相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前提交验收所需的材料,并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验收材料(装订成册)主要包括:

(一)龙口市科技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二)项目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财务资料以及完成经济指标的相 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总账、明细账、凭证、发票、相关任务书等;

(四)项目所获奖励和专利、研制样机或样品、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购置的仪器和设备、建设的中试线和试验基地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实地考核评价等方式, 依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指标进行。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产业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数量一般为 5名,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委相关人员全程参与,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报送的、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并根据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同时进行绩效评价。对实施效果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进行总结和宣传。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指南编制、评审立项、资金配置以及专家选用、项目实施和备案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相应处理;重要工作环节由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  接受监督的对象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管理缺位、监督检查不力、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有违规行为的项目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阶段性取消推荐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暂停项目拨款、责成项目主管部门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5 年内或永久性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材料弄虚作假,有违规套取、骗取财政经费行为的;

(二)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行为的;

(三)项目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的;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五)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

(六)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又不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备案与监督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相关信息作为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在执行期间,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解读文件
政策咨询途径
  • 电话咨询:
    可以拨打龙口市科学技术局电话0535—854475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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